事關內部審計能否充分發揮作用和內部審計發展方向的問題。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現代企業制度的逐漸形成,以及內部審計的發展,迫切需要對以往內審的定位進行反思。關於內審的定位,理論界和實際工作者討論較多,大部分從職能出發來討論這個問題。我認為內審的定位,應該包括以下四個定位:壹是目標定位;二是職能定位;三是基本職權定位;四是機構定位。 關於目標定位,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在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上強調指出:內部審計 的定位應該是四個字:“管理+效益”。就是說內部審計目標定位,應以促進管理、提高效益為目標,實現從差錯糾弊向管理效益審計的綜合目標轉變。這是在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小康社會建設的新形勢下,對內部審計目標定位作出的與時俱進的更新。 關於職能定位,在李金華審計長“管理+效益”目標下,內審職能要從監督導向型向咨詢服務導向型轉變。 關於基本職權定位,根據《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起草說明,認為應該包括以下七個方面:報送資料權;參與決策權;檢查權;采取強制措施權;建議權;通報批評權;處理處罰權。 關於機構定位,亦即設立什麽樣的內審機構,將之放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哪個部位。由於理論上看法不壹,大部分人認為,內審機構應該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再在其下設立審計部門。還有人認為只設立審計部門,歸總經理領導,並向總經理報告工作等等。實踐中做法不壹,除前面所說的外還有與財務部門、監察部門合署辦公開展工作的;審計部門或歸財務總監領導,或歸副總經理領導等等。仍需進壹步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