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這還不是全部。比如正規的國有大礦經過正常的技術改造,制定了完善的安全生產措施,經過上級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後,是可以的。
1,資源整合礦井,嚴禁邊技改邊生產煤監總[2010]185號。
這也是原名單中列出的十五大隱患之壹。《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特別規定》(鍋材院令第446號):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氣體超限運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按照規定落實防突措施的;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發生嚴重水災,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超層越界開采;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嚴重自燃且未采取有效措施;使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設備和工藝;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路供電系統;新建煤礦時生產,煤礦改擴建時在擴建區域生產,或者在安全設計規定的範圍和規模以外的其他區域生產;實施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煤礦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煤礦承包井下采掘工作面和巷道維護作業的;煤礦改制時未明確安全生產負責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的;存在其他重大生產安全隱患的。
2、非資源整合技改礦井,若相關許可證合法有效,且生產區和技改區可分開,系統獨立、安全有保障,由企業提出申請,並提出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經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批準後,可按要求依法組織煤炭生產。
請給出兩個地方法規或煤炭管理的例子:
關於改擴建礦井獨立系統區域是否允許采礦作業的批復(四川省廣安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鄰水縣煤炭局:
妳局《關於礦井獨立系統部分改擴建區域是否允許開采作業的請示》(臨煤〔2011〕92號)收悉。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發改委等13部委《關於進壹步規範煤炭資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185號, 安監總局)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加強煤炭資源整合技改礦井建設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川辦函[2011] 60號)《四川省煤炭資源整合辦公室關於加強四川省煤炭資源整合礦井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煤整合函[2009]31號)的有關規定,現批復如下。
壹、凡經省政府批準的我市資源整合礦井,在竣工驗收前,壹律暫扣相關證照,停止煤炭生產,嚴格履行煤礦項目建設程序。只進行項目建設的內容,嚴禁非法生產。
二是非資源整合技改礦井,相關證照合法有效,且生產區和技改區可分離、系統獨立、安全有保障的,由企業提出申請並提出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經縣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報市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審批後,方可按要求組織煤炭生產。
請嚴格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要求,加強煤礦建設項目管理,嚴禁違法建設和非法生產,確保煤礦建設項目順利實施。
2011年10月18日
山西煤炭
項目名稱:煤礦改擴建(含技術改造和增加生產能力)許可
山西煤炭管理條例第15條的成立依據是什麽條件?經批準開辦的煤礦企業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名稱的,應當分別向原煤礦企業審批機關和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申請辦理有關手續;礦區範圍的變更,必須報原審批機關批準,並報原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重新頒發采礦許可證。?國有煤礦企業礦區範圍內已設立的鄉鎮煤礦企業合並、分立、終止、出租、抵押采礦權的,應當經國有煤礦企業同意,並報省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申請變更登記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山西省煤炭工業局下發的《關於建立長效機制加強煤礦生產能力監管的決定》文件第五條:主要生產系統中的任何壹個環節,都必須經省級煤炭主管部門批準,原設計可以修改,並經原批準單位批準後方可實施。未經批準,進行產能提升的,必須停止建設,恢復原系統產能,否則吊銷其煤炭生產許可證。
許可條件:晉煤行發[2005]213號:
壹是礦井改擴建能力壹般不低於1.5萬噸/年,開采薄煤層(1.3米以下)礦井年生產能力壹般不低於6萬噸。
二、四證合法有效的煤礦通過改革采煤方法,提高生產力水平,以壹井進654.38+0.5萬噸/年及以上的形式。
三、采用正常采煤方法的煤礦申請擴建增加生產能力,需要進行產能置換的;將長壁爆破開采改造為普通機械化開采和高檔普采,提高了生產能力,產能替代率為20%。長壁炮采對綜采(含輕型綜采、綜放)的產能替代率為20%,普采、高檔普采對綜采(含輕型綜采、綜放)的產能替代率為10%。
四、無壁式開采、多頭生產增加礦井生產能力不予批準。
山西煤炭公司[2006]409號:
壹是嚴禁邊生產邊新建礦井,新投產礦井原則上三年內不得擴建。
二、嚴格按照“壹井壹區壹面”實現礦井設計或核定生產能力,凡登記生產能力小於60萬噸/年的礦井,采掘工作面數量不得超過1,掘進工作面數量不得超過2個。地質構造特殊的煤礦,未經批準不得布置非正規采煤工作面。所有多余布置的工作面和掘進頭必須在7月底前拆除並封閉。
三、資源整合建礦井和新建改擴建礦井必須按照設計規範修建筒倉或其他適宜的密閉原煤儲存設施,儲煤能力應為3-7天的礦井產量,未按照規範建立原煤儲存設施的,不得竣工驗收。未按期完成原煤儲存設施建設的,不得進行煤炭生產許可證申報和審批。
沒有數量限制
辦理程序受理-審核-現場調查-上報
承諾時間為20個工作日。
申請材料1。煤礦增容申請審批登記表(壹式六份);
二、縣(區)、市(地)煤炭管理部門逐級審查簽署文件;
三、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
4.依法劃定的開采範圍、煤層和儲量的有關資料;
五、有經省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或儲量管理部門批準的滿足開采需要的礦井地質報告;
六、由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或環境監測報告;
七、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八、關閉小樓、產能置換方案;
九、有符合煤礦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要求的礦井設計;
十、煤炭加工改造方案;
十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沒有年檢時間和方法
沒有收費標準和依據
協辦單位無
跟蹤監督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行政措施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嚴格煤礦開辦和礦井改擴建審批的通知》(晉政辦發〔2002〕49號)第五條:煤礦企業未經省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門批準新建、擴建生產能力的,依法追究礦山單位和經營者的行政和法律責任。根據《煤炭法》第六十七條、《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6條、《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和國務院有關文件要求,給予以下處罰: (三)對未經批準擴大生產能力的煤礦,視為擅自變更煤炭生產許可證內容,處以1-2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