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二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委托給第三方。第三人應當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後分包給第三方。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解釋:
建設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的客體是工程。這裏的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和建築業範圍內的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大型建築裝飾活動,主要包括房屋、鐵路、公路、機場、港口、橋梁、礦山、水庫、電站、通信線路等。建設工程的主體是發包人和承包人。發包方壹般是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即投資建設項目的單位,通常也稱為“業主”。根據國家計委1996年4月發布的《關於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國有單位投資的大中型商業基本建設項目,在建設階段必須成立項目法人。項目法人可依據《公司法》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項目法人對項目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保值增值全過程負責。根據這壹規定,依法成立的項目法人是國有單位投資建設的商業項目建設的發包人。國有建設單位投資的非經營性工程建設,由建設單位作為發包人承擔。此外,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將法律規定範圍內的部分工程進行分包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成為分包工程的發包人。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即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單位,包括從事建設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和從事工程分包的單位。
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的定義體現了合同雙方即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基本義務。承包商的基本義務是按質按期進行工程建設,包括勘察、設計和施工。雇主的基本義務是按照約定支付價款。
本條第二款規定了建設工程合同的主要內容。壹個工程壹般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等壹系列過程,所以建設工程合同通常包括壹個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勘察合同是指發包人與勘察人就完成建設工程地理、地質條件的勘察研究而達成的協議。勘察工作是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壹般應由專門的地質工程單位來完成。勘察合同是反映和調整發包人與受委托地質工程單位關系的依據。
設計合同實際上包括兩個合同。壹種是初步設計合同,即在項目立項階段,承包人與發包人簽訂的為項目決策提供可行性資料的設計合同。二、施工設計合同是指承包人與發包人就具體施工設計達成的協議。
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築和安裝兩個方面。這裏的建設是指建設項目的行為。安裝主要是指與工程有關的線路、管道、設備等設施的組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