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壹)市、縣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優化工業和能源結構及布局調整,組織推進工業企業技術改造和升級,實施淘汰落後產能、壓減過剩產能計劃,推行清潔生產,提高清潔能源利用率,發展循環經濟,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二)市、縣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商務、質監、工商等部門對機動車和越野移動機械、油氣回收管理、油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等部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建築粉塵、礦山粉塵、道路粉塵、企業物料堆場等進行監督管理。;
(四)市、縣級人民政府城管、公安、工商、食品監管、農業、安監等部門對餐飲服務、露天燒烤、散燒原煤、禁止焚燒稭稈、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進行監督管理;
(五)市、縣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畜牧部門對農業生產和畜禽養殖造成的大氣汙染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縣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組織開展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第五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汙染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增加大氣汙染防治的財政投入,采取壓煤、抑塵、控車、搬遷、減排、增綠等綜合措施,控制或者減少大氣汙染物排放,逐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第六條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市的要求,制定持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的措施。
未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省、市大氣汙染防治目標的要求,制定限期達標規劃和大氣汙染防治年度實施計劃,采取嚴格的大氣汙染防治措施,按期達到規定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大氣環境質量達標規劃和大氣汙染防治年度實施計劃及其實施效果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並向社會公布。第七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機構在大氣汙染防治工作中的績效進行監督檢查,並根據工作任務目標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任務、目標和職責分工,細化和分解責任。第八條鼓勵和支持大氣汙染防治及相關綜合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大氣汙染防治技術,普及大氣汙染防治的科學知識。提高公眾大氣環境保護意識,促進公眾參與大氣環境保護。
鼓勵和倡導公民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防治大氣汙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大力開展植樹造林活動,鼓勵全民植綠增綠,提高綠化覆蓋率。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和減少大氣汙染,並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責任和義務,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並有權舉報汙染大氣環境的行為。第二章監督管理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環境質量和產業結構,制定全市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計劃。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將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相關排汙單位,排汙單位不得超總量排放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汙染物。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範圍內,按照國家和省、市的規定,有償使用和交易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