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建築工程包括土木建築工程、設備安裝工程、管線敷設工程、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和園林綠化工程。第三條 建築市場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競爭、合法交易、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地區、行業、部門壟斷建築市場。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建築市場。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建築市場。
縣級以上有關專業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專業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
工商、財政、勞動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參與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第二章 建築市場主體第五條 建築市場主體包括建築工程發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服務組織。
發包方是指承擔建築工程勘察、設計費用和施工價款支付責任的建設單位或個人。
承包方是指從事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等經營活動的單位。
中介服務組織是指從事建設監理、建築工程質量檢測、工程造價咨詢和發包代理等經營活動的單位。第六條 下列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審查手續,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壹)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二)建築工程總承包企業;
(三)建築業企業;
(四)建築市場中介服務組織。
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第七條 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應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年檢,其解散或被撤銷、合並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註銷資質證書;分立的,應重新申請辦理資質審查。第八條 省外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來本省從事工程承包和中介服務活動應當依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持有關證件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驗證手續後,方可進行經營活動。第三章 發包和承包第九條 發包方應當按照建設項目分級管理權限,向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項目報建手續。
建設工程項目分級管理權限,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第十條 建築工程施工的發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已辦理工程項目報建手續;
(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三)有能夠滿足工程施工需要和符合有關規定的技術資料和圖紙;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壹條 發包方自行發包建築工程,應當具有與所發包的工程相適應的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並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發包方,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發包代理單位代理發包。
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必須發包給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第十二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采取招標形式發包:
(壹)投資100萬元以上建築工程的施工;
(二)建築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建築工程的施工;
(三)大中型公***建築、市政工程、50米以上高層建築和用地5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區的勘察、設計。
私人投資和外商獨資的建築工程,可以由發包方直接確定承包方。第十三條 鼓勵建築工程招標在有形市場內進行。第十四條 建築工程勘察、施工招標標底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審核。
標底在開標前必須保密。第十五條 招標發包建築工程按下列程序進行:
(壹)確定招標機構並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編制招標文件;
(三)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書;
(四)對申請投標的單位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投標的單位;
(五)向合格的申請投標單位分發招標文件;
(六)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並對招標文件答疑;
(七)開標並評審投標文件;
(八)確定中標單位。
建築工程設計招標,采用設計方案競投的方式確定中標單位。
招標發包的發包方應在確定中標單位之日起五日內發出中標通知書;在中標單位接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發包方與中標單位應當訂立建築工程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