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人或用人單位向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申請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轉移接續,出示原參保地出具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憑證。
3.對符合轉移條件的,由轉移地社保經辦機構向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發送《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4.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收到聯絡函後,進行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按規定進行資金轉移,並將《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發送至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
5.基金到賬後,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憑信息表接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並通知用人單位或本人完成。至此,整個關系轉移連接程序完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