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個體工商戶需準備的材料如下:
1、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
2、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申請登記為家庭經營的,以主持經營者作為經營者登記,由全體參加經營家庭成員在《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經營者簽名欄中簽字予以確認。
提交居民戶口簿或者結婚證復印件作為家庭成員親屬關系證明;同時提交其他參加經營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對其姓名及身份證號碼予以備案。
3、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應當提交有關許可證書或者批準文件復印件。
4、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個體工商戶以自有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自有場所的產權證明復印件;
租用他人場所的,應當提交租賃協議和場所的產權證明復印件;
無法提交經營場所產權證明的,可以提交市場主辦方、政府批準設立的各類開發區管委會、村居委會出具的同意在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證明。
5、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經營者簽署的《委托代理人證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壹致”並由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簽字。
擴展資料:
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辦理流程:
1、工商流程
(1)申請人提交開業申請材料,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補正材料。
(2)受理的,發放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發放不予受理通知書。
(3)審核不通過的,發放不予核準通知書。
(4)審核通過後賦統壹社會信用代碼。
(5)賦碼後,打印核準通知書。
(6)向稅務機關傳輸開業信息,並向質檢部門傳輸相關信息。
(7)進行雙告知。
(8)打印營業執照並向申請人發照。
2、稅務流程
(1)首先,外部信息交換系統獲取工商部門傳遞的“兩證整合”個體工商戶登記信息後,依據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地址(以生產經營地址的行政區劃為標識)按戶自動清分至縣(區)稅務機關。
在核心征管系統中,縣(區)稅務機關確認分配有誤的,將其退回至市(地)稅務機關,由市(地)稅務機關進行人工分配;
省稅務機關無法直接分配至縣(區)稅務機關的,將其分配至市(地)稅務機關,由市(地)稅務機關向縣(區)稅務機關進行人工分配。各省稅務機關可自行探索自動清分規則,以減少人工清分的工作量。
(2)納稅人首次辦理涉稅事項時,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外部信息交換系統獲取個體工商戶登記表單信息及確認其他稅務管理信息。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