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作為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策劃、資金籌集、建設、運營、債務償還和資產保值增值的全過程。第二章前期工作管理第六條合資鐵路建設應當服從國家統壹規劃,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做好前期工作。第七合資鐵路項目規劃。投資者可以通過協商簽訂合資公路建設意向書。意向書應明確合資鐵路項目建設的融資方案、投資金額或比例、優惠條件、建設和管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意向書簽訂後,可成立籌備組,開展建設前期工作。第八條合資鐵路項目的設立。籌備組將選擇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對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經所有投資方共同審查後,* * *將按照相關程序編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供審批。
項目建議書除壹般內容外,還應明確各投資方的投資比例、資金來源和融資計劃。在可行性研究中,要加強項目資金的經濟評價和論證,根據預測運量提出鐵路運價建議,並進行風險分析。項目資本金未落實的項目,不得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後,進行初步設計或擴大設計。第九條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各方協商簽訂合資協議。協議應明確項目資本金數額、投資比例、投資方式、投資方授權產權代表、董事會名額分配、公司名稱及所在地、經營管理方式、優惠條件及公司其他重大事項。第十條合資鐵路建設需要改建、擴建國鐵(以下簡稱國鐵)樞紐站及其相關工程時,所需資金納入合資鐵路投資範圍,形成的資產通過協議轉讓給鐵路局。與合資鐵路有關的通道由鐵道部規劃和安排。第十壹條合資鐵路的設計應嚴格按照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要充分體現改革思路,註重投入產出,合理選擇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初步設計或擴初設計應由鐵道部和各投資方共同組織驗收。第十二條合資鐵路前期工作費用列入項目預算。在公司成立之前,可以由全體投資者先行墊付。第三章合資鐵路公司第十三條公司章程和設立公司的申請報告由全體投資者的產權代表起草,報鐵道部和其他投資者共同審批。批準文件應由控制方起草。第十四條公司註冊資本不得低於建設項目資本總額。公司成立後需要增加註冊資本時,由全體投資者協商決定。第十五條全體投資者向公司註入的註冊資本可以分期繳納,具體到賬時間在合營合同中約定。註冊資本全部到位後,公司將向全體投資者簽發出資證明書。首期註冊資金未到位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第十六條公司註冊資本是建設項目投資總額的組成部分,必須首先用於項目建設。第十七條投資者協商決定以有形資產或者知識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出資的,必須經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評估,並依法辦理資產轉讓手續。第十八條各投資者按出資比例通過產權代表委派董事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分享所有者權益,並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決策機構。
公司的主要經理由董事會任命。管理團隊的成員必須是全職的。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機構以市場為導向,本著精幹高效、科學設置、合理設置的原則。第十九條各投資者應授權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作為各自的產權代表,負責產權管理。許可方應對被許可方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