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後,企業提供建築勞務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必須在備註欄註明項目名稱。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征收車船稅和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當在增值稅發票備註欄註明征收車船稅的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納稅期限、征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總金額等。
《建築業發票》為電腦三聯發票。第壹聯發票聯(付款方付款憑證打印為棕色),第二聯記賬聯(收款方記賬憑證打印為紅色),第三聯存根聯(收款方留存,打印顏色為黑色);發票代碼和發票號以黑色打印;規格為241mm×177mm(附票樣)。建築業發票存根由稅務機關代建築業留存。
第壹聯:記賬聯,即銷售方的發票聯,是銷售方的記賬憑證,即銷售方是銷售貨物的原始憑證,票面上的“稅額”是指“銷項稅額”,“金額”是指銷售貨物的“不含稅金額價”發票聯,具有復印功能,壹次開具,三聯內容壹致。
第二個環節是抵扣環節(買家用來抵扣稅款);
第三份是發票復印件(買方記賬用);
國家稅務總局延伸信息公告第17號(2016)第六條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分包款項,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上述憑證是指:
(1)2065 438+2006年4月30日前從分包單位取得並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發票。上述建築營業稅發票可作為2065438+2006年6月30日前預繳稅款的抵扣憑證。
(2)1,2016年5月以後從分包單位取得並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備註欄註明建築勞務發生地縣(市、區)及工程名稱。因此,在備註欄中填寫項目名稱和發生地縣(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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