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表格為藥品零售企業從業人員調查問卷,統計了零售單體藥店和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零售連鎖店從業人員。
2、技術職稱與執業藥師、執業藥師不重復計算。
3.表中平衡關系:
橫向關系:01=03+05+07,02=04+06+08。
縱向關系:09=03+04+05+06+07+08,17 = 10+11+12+13+14+
4.電子表格中的灰色陰影區域不需要填寫,陰影區域中的公式將自動計算。
5.數據報告期:截至2012年6月30日的數據,即截至2012年6月30日的藥品零售企業在崗職工情況。
指示器解釋:
1.職工:指報告期內重新在企業工作並獲得勞動報酬的所有職工。包括:在職職工、再就業退休人員、在各單位工作的外籍人員、港澳臺人員、兼職人員、從其他單位借用人員和第二職業人員。不包括離開單位但仍保留勞動關系的員工。
2.執業藥師:指企業職工中取得執業藥師資格的人員。
3.執業藥師是指根據《關於藥品經營企業執業藥師資格的通知》(國家醫藥管理局2000562號)及相關證明文件取得資格的人員。
4.主任藥師、副主任藥師、主管藥師、藥師、藥師是指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衛生部《衛生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評審取得技術職稱的人員。
5.其他藥學專業服務人員:指除上述指標1、4外,具有相關專業背景或職稱,從事藥學服務的人員。
6.處方藥:指營業執照註明的經營範圍包括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和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
7.非處方藥:指營業執照註明經營範圍包括甲類非處方藥和乙類非處方藥,不包括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
8.乙類非處方藥是指營業執照標明的經營範圍僅包括乙類非處方藥,不包括甲類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
9.市:企業位於縣或區(縣改區)的主城區內。
10.村:企業位於縣級以下的農村。
11,零售連鎖總部按壹家店計算。
12.《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上未寫分類的,列為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