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口退稅程序(壹)定期申報。出口企業應建立出口退稅憑證收集制度,按期向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退稅。除中遠期結匯的出口貨物外,上年度出口退稅凡在清算結束前(本年5月31日)應收集齊全,因收集不齊並未申報的,稅務機關不再受理該批貨物的退稅申請。(二)定期審核、審批退稅。稅務機關在收到已經外經貿主管部門稽核的退稅申報資料後,應及時審核退稅單證。對單證齊全真實,且電子信息核對無誤的,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辦完退稅審核、審批手續。對有疑問的單證且電子信息核對不上的,要及時發函調查,落實清楚後再辦理退稅;征稅機關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回函,在收到退稅機關函調後3個月內必須將函調情況回復發函地退稅機關,如因特殊情況確實查不清楚的,應先回函說明暫時查不清的原因以及下次回函的時限。凡經稅務機關調查壹個生產環節仍查不清、需追溯以往的,應由出口企業負責調查舉證,然後報退稅機關復核無誤後方可退稅。舉證有誤和在本年度退稅清算期內不能舉證其出口真實有效的,不再辦理退稅。
三、嚴格出口退稅電子信息審核工作(壹)各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盡快完善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並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核。除國家稅務總局明文規定不進行電子信息審核的出口項目外,對出口企業申報的每壹筆退稅申請必須與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報關單信息、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信息等進行核對。對確因電子信息原因通不過的退稅申請,應適當采用人機結合的辦法進行審核。(二)各級國家稅務局應按照出口退稅專用稅票認證系統的有關規定采集、傳遞、分發、使用專用稅票電子信息,確保電子信息的完整性和正確性。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四、防範和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犯罪行為(壹)各級稅務部門、外經貿部門必須時刻註意騙取退稅的新動向,密切配合,加強協作,提醒和教育企業采取切實可行措施,防範騙取出口退稅,避免給企業和國家造成損失。(二)對從事“四自三不見”買單業務的出口企業,壹經發現,無論退稅額大小或是否申報退稅,壹律停止其半年以上的退稅權。對采取其他手段騙取退稅的,也要按規定嚴懲不貸,情節嚴重的,由外經貿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撤銷其出口經營權。對有關責任人員,要提請司法機關處理,絕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