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牛羊產品,是指牛羊屠宰後未經加工的胴體、肉、脂、臟器、血、骨、頭、蹄、皮、尾。第三條本市實行牛羊定點屠宰和集中檢疫制度。
除個人自宰自食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定點從事牛羊屠宰活動。
鼓勵個人委托牛羊定點屠宰(以下簡稱定點屠宰)企業屠宰自己的牛羊。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應當加強對牛羊屠宰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牛羊屠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將牛羊屠宰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橫琴新區和經濟功能區的管理機構履行本行政區政府的職責。第五條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畜牧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轄區內的牛羊屠宰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進入批發、零售市場和生產加工後的牛羊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工商、環保、規劃、建設、價格、衛生、城管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屬地原則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牛羊屠宰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第六條本市支持屠宰企業與信譽良好的牛羊養殖單位和個人以及牛羊交易市場建立穩定的供應關系,從源頭上保證牛羊產品的質量安全。第七條市、區政府應當鼓勵、引導和支持屠宰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創新,推進機械化、規模化、標準化、信息化和品牌建設。第八條肉類行業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建設,提供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宣傳和普及肉類食品安全知識。第九條市畜牧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土地、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合理布局、適度集中、方便市民的原則,編制定點屠宰布局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實施。第十條定點屠宰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並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全市定點屠宰規劃;
(二)符合《動物防疫條件考核辦法》的規定;
(三)符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和規劃要求;
(四)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水源,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欄、隔離欄、待宰間、急宰間、屠宰間、檢驗室以及牛羊屠宰設施、設備和車輛;
(六)有與企業規模相適應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七)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並符合屠宰規模和崗位要求的屠宰技術人員;
(八)具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檢驗、檢疫、消毒、冷藏、水洗等設施設備;
(九)有對患病牛羊及牛羊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設施,或者與無害化處理場所簽訂無害化處理委托合同;
(十)有符合要求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企業管理制度;
(十壹)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壹條設立定點屠宰場的,申請人應當向定點屠宰場所在地區政府提出申請,區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轄區畜牧、環保部門進行審查,並作出書面決定。
申請人在征得區政府同意後,方可開工建設牛羊屠宰廠。區政府在工廠驗收合格後向市政府申報,經市政府批準後頒發定點屠宰證書和標誌牌。第十二條市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定點屠宰場和經營企業名單。第十三條屠宰企業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轉讓屠宰證書和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定點屠宰證書和標誌。
屠宰企業不得出租、出借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屠宰牛羊。第十四條定點屠宰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定點屠宰證書變更手續。所有權或者經營權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定點屠宰場所在地的區畜牧部門備案。第十五條在指定地點屠宰的牛羊,應當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並附有檢疫證明。牛羊屠宰的檢疫和監督,按照有關食品安全和動物防疫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