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琴律制
主要的律制有三種,即純律、十二平均律和三分損益律。西洋音樂是建立在純律的基礎上,但實際使用的卻是以十二平均律為主,其次才是純律和三分損益律。而古琴音樂,不論在理論上和實際使用的,都是三分損益律。古琴是按三分損益五聲音階定弦的,便於轉弦換調。琴徽的設置,雖與純律相吻合,但白明、清以後,只取符合三分損益律的音,而避免三徽、六徽、八徽、十壹徽等純律上的音響。所以散、按、泛音都是協調壹致的,旋律優美流暢,琴聲悠揚純凈。和聲多取同度、四度、五度、八度等完全協和音程,對二度、三度、六度等不完全協和音程,多取賡續和聲的形式,以提高其協和度。
三種律制各有其特殊風格和表現力,也各有其適應性和局限性。十二平均律,適應性最強,為壹般合唱團及鍵盤樂器所采用,但各音之間不夠協和純凈。純律倒是很協和,但音階之間音分不是很壹致,為制造樂器和轉調增加困難,多用於號管樂器和交響樂。而三分損益律,各音之間既比較協和,又便於轉調,為我國戲曲、曲藝及各種民族樂器所普遍采用。
從古琴的形制上分析,古琴不可能全盤采用純律或十二平均律。因為或者難於定弦,或者不便轉調,都不能貫徹到底。古琴最適宜采用三分損益律,古代流傳下來眾多的琴曲,也是采用這種律制,預期今後也是以這種律制為主流,不斷發展創新。在創作中音響服從律制,創作出優美的旋律與和聲。在演奏中,技巧服從律制,演奏出別具風格和恰到好處的效果。
在宋以前,古琴也有混合使用各種律制的例子,如《幽蘭》、《神人暢》等就不避使用八徽十壹徽泛音。而南宋姜白石《古怨》的定弦,就註明以“慢四壹暉取二弦十壹暉應”,二四弦散音,就是純律的大三度。所以古琴雖不能全盤使用純律和十二平均律,可是也具備局部使用的可能,但需作較多的變通處理。這就使古琴移植西洋音樂和創造現代音樂成為可能。預期今後古琴律制,將會是以三分損益律為主的“混合律制”。有些大曲,不僅能轉調,還能“換律”,以適應樂曲曲折復雜的意境,增強其表現力。這在技術上可能是個飛躍,這不僅要修改有代表性的音響,還得采用符合該種律制的旋法及和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