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壹條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或者提單出質的,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質押成立;沒有權利證書的,辦理質押登記時質押成立。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百四十三條以基金份額或者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出質登記時設立。
質押後,基金份額和股權不得轉讓,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基金份額和股權轉讓所得價款。
第四百四十四條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出質的,質權自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質押知識產權的價款。
第四百四十五條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出質登記時設立。
應收賬款質押後不得轉讓,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應收賬款轉讓所得的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