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有關的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傷認定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驟:
1、勞動者應及時向用人單位報告工傷,並盡可能提供醫療證明和事故證明等相關材料;
2、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工傷,將勞動者送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診治;
3、醫療機構應當對勞動者進行診斷和治療,並出具相關證明和報告;
4、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當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5、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申請進行審核,並組織專家進行鑒定;
6、根據審核和鑒定結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和用人單位;
7、如有異議,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復議或申請行政訴訟。
工傷認定的條件有:
1、工作時間: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場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3、工作原因:指職工受傷或者患職業病是由於工作直接或間接引起的;
4、故意犯罪:指職工傷害是由於故意犯罪行為造成的;
5、重大過失:指職工在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且其過失行為造成了職工受傷或者患職業病的嚴重後果;
6、意外事件:並非出於職工本人故意,而是由於其他外力原因,造成的職工受傷或者患職業病。
綜上所述,工傷是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