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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雖然鉆戒是男方在婚後購買,但是在結婚後僅歸女方個人使用,應當認定為女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歸女方個人所有。所以,結婚鉆戒不屬於夫妻***同財產。 ?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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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某(男)與劉某(女)是高中同學,從大學開始談戀愛,感情壹直非常穩定。2012年6月,雙方在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2012年7月,塗某購買了壹枚價值兩萬元的鉆戒作為結婚戒指。2012年8月,塗某與劉某舉辦結婚儀式,並親手給劉某戴上鉆戒。2013年6月,因雙方感情不合,塗某與劉某開始分居生活。2013年12月,塗某欲與劉某離婚並起訴至法院。在訴訟中,塗某認為鉆戒是夫妻***同財產,應當按照夫妻***同財產進行分割;而劉某認為鉆戒是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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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麽問題來了:本案的分歧在於對結婚鉆戒是否屬於夫妻***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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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種意見認為 ,結婚鉆戒是在婚後購買,屬於夫妻***同財產,應當按夫妻***同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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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意見認為 ,鉆戒是劉某的個人財產,劉某享有鉆戒的所有權。
律師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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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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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勞動報酬,如工資、獎金、津貼、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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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勞動報酬添置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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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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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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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繼承得到的財產,但遺囑確定指明歸壹方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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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贈與得到的財產,但贈與合同指明歸壹方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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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應當歸夫妻***有的財產,如夫妻壹方偶然中獎所得的獎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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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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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方的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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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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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壹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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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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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應當歸壹方的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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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鉆戒是塗某在婚後購買,但是在結婚後僅歸劉某個人使用,應當認定為劉某專用的生活用品,歸劉某個人所有。退壹步說,即使不認定鉆戒為劉某個人專用的生活用品,塗某給劉某鉆戒的行為也應視為對劉某的單獨贈予,該贈予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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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鉆戒不屬於夫妻***同財產,應當視為劉某的個人財產,歸劉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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