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微博侮辱他人,散布謠言,抹黑他人人品,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微博侮辱他人,散布謠言,抹黑他人人品,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1,行政責任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制作、復制、出版、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對商業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並通報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備案機關應當責令其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全國人大《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六條規定,“利用互聯網實施違法行為……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可見,行政法規和法律規範性文件對違反有關管理規定的處罰原則是明確的,處罰標準是明確的。

2、治安責任

對網絡誹謗責任主體進行治安處罰的法律依據也非常明確。全國人大《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六條規定,“利用互聯網實施違法行為,違反治安管理,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利用營業場所制作、下載、復制、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內容的信息,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額1000元以上的,處以非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網絡消費者有前款違法行為,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壹,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可見,對於網絡誹謗的違法行為,也有法律強制執行嚴格的治安處罰。

3.刑事責任

實施網絡誹謗是損害公民人身權利的惡意犯罪。它給受害者造成的傷害是嚴重的,它帶來的社會危害也是巨大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四條規定,“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兩高解釋第壹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壹)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傳播的;(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傳播的;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情節惡劣的,視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本解釋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通過信息網絡誹謗他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壹)同壹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五百次以上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明確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由此可見,懲治網絡誹謗犯罪的法律規定是明確具體的。

4.民事責任

國家法律對網絡誹謗的民事責任有嚴格的規定。《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可見,行為人應承擔四種民事責任:

首先是停止侵權行為。不僅需要行為人停止繼續實施侵權行為,還需要發布誹謗信息的網絡平臺采取措施停止侵權行為。

二是恢復名譽。由於誹謗性信息制造者和網絡信息平臺發布或傳播了虛假信息,損害了受害者的名譽,恢復受害者名譽的唯壹途徑就是在原信息平臺發布公開聲明,以正視聽。

三是消除影響。即通過刪除信息、屏蔽信息、消除信息痕跡等方式。,我們可以消除或避免誹謗信息的持續傳播,防止對受害者的負面影響進壹步擴大。

第四是道歉。即編造、發布、傳播誹謗信息的責任主體,應當在發布或傳播誹謗信息的原網絡平臺上,通過發表文章等方式,向受害人公開賠禮道歉,以彌補社會評價的裂痕,贏得受害人的諒解。

五是賠償損失。損失補償有兩種類型。首先是財產損失賠償。雖然被害人的人格權或名譽權本身不是財產,沒有可交換的經濟利益,但這種權利直接關系到公民或法人財產權的取得和喪失。因為,互聯網侵犯名譽權會影響公民和法人的財產權益。如受害人因名譽受損而失去部分工作機會,法人因名譽受損而生產或經營遭受重大損失,受害人因名譽恢復而發生的費用支出等,都屬於財產損害的範圍。因此,財產損害既包括現有財產的損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只要是侵犯名譽權造成的財產損失,侵權人都應該賠償。

二是精神損害賠償。網絡誹謗侵害名譽權造成的精神損害應包括受害人名譽利益的損害和受害人遭受的精神痛苦兩部分。對受害人名譽利益的損害可以通過責令侵權人采取適當措施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方式進行救濟,但當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復受害人名譽時,應將名譽利益的損害納入精神損害賠償的範疇。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只有侵害名譽權造成精神損害並造成嚴重後果時,被害人才有權請求精神撫慰金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