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通行證辦理:
辦證範圍。
1.疫情防控、醫療救護、應急搶險、執勤執法、水電油氣保供、基本生活物資保供、環衛保潔、通信保障、殯葬服務等崗位工作人員工作和上下班用車;
2.經批準已復工企業生產、經營、作業及通勤用車;
3.往返宜昌火車東站、三峽機場接送乘客的車輛;
4.其他確需通行的車輛。
辦證流程。
1.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車輛由單位審核形成車輛辦證名冊報宜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統壹辦理;
2.其他單位車輛由單位審核形成車輛辦證名冊報區交警大隊統壹辦理,其中經批準已復工企業車輛辦證名冊須先報區疫情防控指揮部審核蓋章。
依照法律法規噴塗規範標誌的疫情防控、醫療救護、應急搶險、執勤執法、水電油氣保供、環衛保潔、通信保障、殯葬服務等工作用車以及運輸生產生活物資的車輛無需辦理通行證。
三、所有小區實行封閉管理,居民無通行證壹律不得出入。對不聽勸阻強行出入小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依規處理。小區居民生活必需物資采取無接觸代購、配送等方式予以保障。
四、各區疫情防控指揮部成立糾察隊,隨時對路面人員、車輛進行檢查,對無通行證人員和車輛進行勸返。對不聽勸返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依規處理。
五、通行證申報單位要嚴格審核把關,如實提供相關人員姓名、身份證號以及車輛號牌、車型、駕駛員姓名和身份證號等信息。對因把關不嚴造成嚴重後果的,壹律依紀依法追究單位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六、各區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落實措施。各縣市參照執行。
七、本通告自2020年2月17日24:00時起執行,此前各級所辦通行類證件同時作廢。通告有效期暫定14天,具體停止執行時間根據疫情防控情況確定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