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頒發專利證書授予專利權的專利權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對制造、使用、銷售(有些國家還包括進口該項專利發明或設計)享有專有權(又稱壟斷權或獨占權)。其他人必須經過專利權人同意才能為上述行為,否則即為侵權。
壹、專利法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事先報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申請人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本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理專利國際申請。
對違反本條第壹款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不授予專利權。
二、對於該條文,三點特別說明:
(壹)只要是在中國完成的發明,不論是否已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在就該發明向外國申請專利之前,壹律應當提出保密審查請求並獲得許可;
(二)對於沒有經過保密審查而直接向國外申請的專利,其後通過巴黎公約或PCT途徑到中國尋求專利保護的,將因違反該法條而被拒絕授權;
(三)該法條是宣告專利無效的理由(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5條),即是說,對於已授權的專利,因發現沒有獲得許可而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情況的,任何人可以就該專利違反專利法第二十條為理由請求宣告專利無效。
法律客觀:專利權只有在法定期限內才是有效的,如逾此期限,發明創造的專利性就絕對消滅,該發明創造也由此時起進入公有領域,成為全人類的***同財產。專利權的期限自申請之日起計算,專利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發明專利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之日起計算。本條規定說明專利權不同於動產和不動產。動產和不動產的所有權都是無時間限制的,但是專利權僅在法律規定的時間範圍有效。專利權的這壹特性是由其本質和目的所決定的。建立專利制度的目的是通過保護和使用發明來鼓勵發明創造,它必須謀求發明人的利益和公眾利益的平衡。從近十多年看,發明專利的保護期,特別是對藥品等投資大,耗時長的發明的保護期有延長的趨勢,例如美國規定對藥品的保護期為自批準之日起17年,可以延展5年,歐***體也已作出了類似的決定,對藥品的保護期為自申請之日起20年,可以延展5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補充條約”和“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均明確規定:發明專利的保護期為自申請之日起至少20年,敦克爾文本並規定外觀設計的保護期為自申請之日起至少10年,為適應專利法國際協調的趨勢,我國1992年專利法修正案延長了我國1984年專利法中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種專利的保護期。依照我國專利法,專利權自申請之日起計算,但是並不等於說,專利權人自申請之日起就已有了獨占實施權。依照專利法第8條規定,專利申請應當記過審查批準,由專利局授予專利權後才正式產生,專利權人才有禁止他人未經其允許,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就發明專利而言,由於該發明的內容在作出授權決定前(自申請之日起滿18個月)已經公布,申請人的競爭對手已有可能了解專利申請中要求保護的內容,對專利權人的利益造成了威脅,因此,專利法第十三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規定:“對於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機關進行調處,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照我國1984年專利法,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實行初步審查加異議制,1992年專利法修正案取消了專利申請的異議制,專利局作出審查決定之日即專利授權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