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規定》第二條公民依法向各級檢察機關舉報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規定》第三條檢察機關受理公民舉報、調查舉報案件,必須嚴格保密。
1.舉報要在固定的地方受理,要有人接談。無關人員不得接待、旁聽和詢問。
2、舉報信件的收發、拆封、登記、傳遞、保管以及當面或電話舉報的接待、接聽、錄音、錄音等工作,應建立健全責任制,防止舉報材料的泄露或丟失。
3.對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相關信息和舉報內容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擅自摘抄、復制舉報材料。
4.嚴禁向被舉報單位和舉報人泄露或轉讓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相關信息。向被舉報單位或者被舉報人調查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者復印件。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追查舉報人,匿名舉報除調查需要外,不得進行筆跡鑒定。
6.在與舉報人核實情況時,應當以保密的方式進行,不暴露舉報人的身份。
7、在宣傳和獎勵工作中的有功人員,除征得舉報人同意外,不得透露舉報人的姓名和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