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立主體要件方面:
(1)合夥人的組成;
(2)合夥人的人數限制;
2、合夥協議要件方面:
設立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協議除了具備設立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協議應當載明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
3、出資要件方面:
允許普通合夥人以勞務出資;
4、名稱要件方面:
有限合夥企業名稱是有限合夥企業區別於其他企業的重要標誌;
5、有書面合夥協議;
6、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7、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8、合夥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六十壹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壹個普通合夥人。
第六十三條
合夥協議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三)執行事務合夥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
(四)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五)有限合夥人入夥、退夥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六)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