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未售出的侵權復制品價值達到三十萬元以上的。
2.新刑法中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怎麽判?
(1).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權、專有出版權的文字作品、音樂、電視、錄像、計算機軟件、圖書等作品,以及為牟利而偽造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
(二)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三)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復制品是未經原作者或原著作權人同意而復制的,所以本質上是侵權作品,不能用於營利。如果有人出售復制品,就觸犯了我國的向消費者出售罪和著作權罪。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壹十八條以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壹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向公眾傳播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三)未經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銷售假冒藝術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對其作品、音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條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中的“復制、發行”,包括復制、發行或者兩者兼有的行為。非法出版、復制、發行他人作品,構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