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跳槽會引發很多糾紛,主要是原工作單位認為“跳槽”員工及其新成立的單位或接收單位侵犯了其商業秘密,從而提起侵權或違約賠償訴訟。越秀法院陳永華法官表示,員工在離職前必須知曉相關法律法規,並仔細閱讀與原工作單位簽訂的保密協議,否則可能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關於保密義務和競業禁止的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上述人員應當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超過兩年。
上述法律法規規定了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也為員工和工作單位簽訂保密協議提供了法律依據。員工“跳槽”後違反保密協議,或者實施侵犯原工作單位商業秘密的行為,可能要承擔民事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0)認為,員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積累的知識、經驗和技能,構成其人格的組成部分,但涉及單位商業秘密的情況除外,員工離職後有自主使用的自由。勞動者在不違反競業禁止義務和不侵犯商業秘密的情況下,將在原工作單位所學的知識、經驗和技能用於其他目的。
陳法官表示,員工跳槽前壹定要認真閱讀與原用人單位簽訂的保密協議,辦理好工作業務交接手續,降低法律風險。當遇到原雇主惡意刁難時,也可以通過訴訟維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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