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采用超額累進制稅率
《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壹)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壹(綜合所得適用)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6000元的稅率(3%)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6000元至144000元的稅率(10%)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的稅率(20%)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的稅率25%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的稅率30%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的稅率35%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960000元的部分的稅率45%
(註1: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
註2: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換算後計算應納稅額。)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經營所得適用)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00元的稅率5%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稅率10%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稅率20%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稅率30%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00000元的部分稅率35%
(註: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