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個人在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開立外匯結算賬戶。境內個人從事外匯買賣等交易,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外匯局批準,可為外國投資者開立外匯專用賬戶。賬戶內的資金經外匯局批準可以結匯。直接投資項目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後,境外個人可將外國投資者外匯專用賬戶內的外匯資金轉入外商投資企業資本賬戶。
擴展數據:
個人外匯的相關要求規定:
1.個人購匯或從外匯儲蓄賬戶取款,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出境的外幣現鈔金額,可直接到銀行辦理;當日單筆或累計取款超過上述金額的,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取款用途證明等材料提前向所在地外匯局申報。
2.個人外幣現鈔存入外匯儲蓄賬戶,允許攜帶入境的外幣現鈔金額少於有關規定申報金額的,可直接到銀行辦理;單筆存款或當日累計存款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攜帶外幣現金入境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機構的外幣現金支取憑證在銀行辦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個人外匯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