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停工留薪期方法如下:
1、由所在單位按照當地勞動部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滿壹年的以及發生爭議的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2、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3、滿壹年的以及發生爭議的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停工留薪期時長由誰來決定?
停工留薪期時長應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情、病情來確定其應享受多長時間的停工留薪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間就是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綜上所述,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薪水、福利、保險等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