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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障公平競爭,促進企業誠信自律,規範企業信息披露,強化企業信用約束,維護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監管效率,擴大社會監督,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企業信息,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能夠反映企業情況的信息。
第三條企業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及時。公示的企業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利益的,應當報保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家安全機關批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開的企業信息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企業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設的總體要求,推進本行政區域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
第五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進和監督企業信息公示,組織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做好企業信息公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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