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分兩種情況,壹種是由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這種案件稱為公訴案件。壹種是由公民自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這種案件稱為自訴案件。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或者口頭的形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除了自訴案件外,其他案件都是公訴案件。
公民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案件有以下三種情況: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也就是說,當事人主動到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才處理,當事人不主動起訴的,人民法院就不處理。法院不主動處理這類案件。根據刑法規定,***有四種案件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公然侮辱、誹謗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
(3)虐待家庭成員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壹款規定的);
(4)侵占他人委托保管財物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
(1)故意傷害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訊自由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案件(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壹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對於這八類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該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處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該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也就是說,對上述八類案件,如果犯罪輕微,被害人能夠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明被告人對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的證據的,以自訴方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了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沒有立案偵查或者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或者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的。
哪些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
壹般來講,在自訴案件中,應當由被害人作為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害人有能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由被害人自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是被害人的訴權,其他任何人也不能任意代替。如果犯罪行為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被害人喪失了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或者被害人在案件發生後,因為其他原因而死亡或者本來就屬於法律上所說的沒有行為能力的人,如被害人因病去世、先天呆傻等。這種情況可以由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未成年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或者被害人的近親屬(近親屬是指被害人的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和同胞兄弟姐妹)代替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人民法院應該按照刑事訴訟法案件管轄等有關規定受理。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對於被害人提起訴訟的屬於自訴範圍的案件,都應當依法受理,不能以任何借口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