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商品條碼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四條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統壹管理全省商品條碼工作。
市、縣(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的監督管理。第五條編碼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商品條碼的具體實施。
物品編碼機構應當建立信息查詢系統,及時公布獲準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的單位和個人的註冊、續展、變更和註銷信息,獲取獲得商品條碼印制資格的單位和個人名單,記錄中國商品條碼、境外註冊條碼等信息。,以便公眾查詢;及時為獲準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商品條碼技術服務。第二章註冊、續展、變更和註銷第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先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經核準註冊為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後,方可使用商品條碼。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集團公司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條碼的,應當單獨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第七條申請註冊的制造商識別代碼按以下程序辦理:
(1)應用
申請人應當填寫《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登記表》,出示營業執照或者相關合法經營資格證明,提供復印件,並提交國家規定的其他材料。
(2)審計
物品編碼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初審合格的,將申請材料提交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審批;初審不合格的,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批準
獲準註冊廠商識別代碼並取得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資格的單位和個人,由中國商品編碼中心頒發“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以下簡稱“系統成員證書”)。第八條廠商識別代碼有效期為兩年。
獲準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廠商識別代碼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持系統成員證書復印件和營業執照或者相關合法經營資格證明,向物品編碼機構申請辦理續展手續。
獲準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的單位和個人逾期未辦理續展手續的,物品編碼機構應當報中國物品編碼中心批準,註銷其廠商識別代碼和系統成員資格。第九條獲準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的單位或者個人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持相關變更文件和系統成員證書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第十條經核準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的單位或者個人被依法撤銷、解散、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的,應當停止使用商品條碼,並自終止營業之日起3個月內到物品編碼機構辦理廠商識別代碼註銷手續。第十壹條廠商識別代碼被註銷的單位和個人,需要使用商品條碼的,應當重新申請廠商識別代碼註冊。第十二條遺失系統成員證書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物品編碼機構申請補發,物品編碼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核對。證件確實遺失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補辦。第三章編碼、設計和印刷第三章編碼、設計和印刷第十三條獲準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編制商品項目代碼,設計商品條碼。
獲準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編制商品項目代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到物品編碼機構辦理備案手續。第十四條商品條碼的印刷質量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從事商品條碼印刷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取得省級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相應業務範圍的印刷經營許可證;
(二)具有保證商品條碼印刷質量的技術設備;
(三)具有健全的條碼印刷質量保證體系並有效運行;
(四)具有檢測商品條碼印刷質量和出廠檢驗能力的技術人員。第十五條從事條碼印刷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印刷驗證、印刷登記、印刷入庫、印刷發貨、印刷活動和殘次品銷毀等制度。鼓勵從事條碼印刷的企業取得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確認的條碼印刷資質,鼓勵允許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的單位和個人委托取得條碼印刷資質的印刷企業印刷商品條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