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下列服務:
1、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
2、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3、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4、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5、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二、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保險服務。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
1、電信服務;
2、知識產權服務;
3、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
4、鑒證咨詢服務;
5、專業技術服務。
四、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
五、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且該服務與境內的貨物、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無關。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壹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壹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壹)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