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
第二十壹條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開轉讓說明書、定向轉讓說明書、定向發行說明書、發行報告、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具體內容與格式、編制規則和披露要求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公開股份轉讓和定向發行的公眾公司應當披露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因向特定對象轉讓股份而擁有200名以上股東的公眾公司,應披露其年度報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三條公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對報告內容有異議的,應單獨說明理由,並與定期報告同時披露。公開發行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定期報告內容有異議為由,不按時披露定期報告。
公眾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定期報告進行審閱,並提出書面審閱意見,說明董事會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審閱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報告內容是否能夠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實際情況。
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及其他相關重要文件應當作為參考文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條當發生可能對股票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時,公眾公司應當立即提交關於該重大事件的臨時報告並予以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現狀和可能造成的後果。
第二十六條公眾公司實施並購重組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嚴格履行公告義務,及時、準確地將相關信息告知公眾公司,並配合公眾公司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披露。
參與並購重組的相關單位和人員在並購重組信息依法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禁止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第27條公開發行公司應訂定信息揭露事務管理制度,並指定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人員負責信息揭露事務。
第二十八條公開發行公司披露的信息,除監事會公告外,還應當以董事會公告的形式發布。未經董事會書面授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發布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的信息,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平臺上發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在公司網站或其他公共媒體上發布根據本辦法必須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內容應當完全壹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平臺上披露的時間。
因向特定對象轉讓股份而擁有200名以上股東的公眾公司,可以在其章程中約定其他信息披露方式;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平臺披露相關信息,應當符合本條第壹款的要求。
第三十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信息披露公告及相關備查文件備置於公司住所,供公眾查閱。
第三十壹條公司應當與為其提供服務的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合作,按要求提供所需信息,不得要求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出具與客觀事實不符的文件或者妨礙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