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偽造、變造企業的賬簿和記賬憑證,通過偽造或者變造企業的賬簿和記賬憑證,申報虛假數目,以此來偷稅漏稅;
2、建立賬外賬,壹些企業建置真假兩本賬;
3、多行開戶來隱瞞收入,壹些企業在多個銀行開戶並且使用,但卻只向稅務機關提供其中壹個賬戶的信息;
4、虛開發票;
5、將賬簿銷毀或者隱藏起來;
6、虛假納稅申報,企業將收支的情況、生產的狀況、生產的規模等數據做虛假申報。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