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或者幹擾、阻礙商標所有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所有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侵權人通常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侵權的行為人也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商標和外觀設計經過註冊和公示,取得了商標知識產權,他人重復使用是違法的,但如果沒有註冊,則不受保護。如果兩個人同時申請註冊,第壹個用戶有優先權。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造成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