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軍魂是“黨指揮槍”。
毛澤東同誌在《論聯合政府》壹文中指出:“這個軍隊之所以有力量,是因為所有參加這個軍隊的人,都具有自覺的紀律;他們不是為著少數人的或狹隘集團的私利,而是為著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為著全民族的利益,而結合,而戰鬥的。緊緊地和中國人民站在壹起,全心全意地為中國人民服務,就是這個軍隊的唯壹的宗旨”。
這就是中國人民解放軍之所以戰無不勝、攻無不克的根本所在。也就是在這個“根本”前提下,毛澤東同誌提出了“沒有壹個人民的軍隊,便沒有人民的壹切”,從而鑄就了“黨指揮槍”這個神聖的軍魂。
擴展資料:
中國人民解放軍是中國***產黨締造和領導的無產階級的新型人民軍隊,是執行革命的政治任務的武裝集團,是為實現黨的綱領、路線服務的。
黨對軍隊實施絕對領導這壹根本原則的基本含義,主要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必須完全地、無條件地置於中國***產黨的領導之下,軍隊中壹切組織和個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向黨鬧獨立性,不允許向黨爭奪兵權,不允許打個人的旗號。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最高領導權和指揮權屬於中***中央和中央軍委。軍隊成員不得參加其他黨派和宗教組織,未經相應政治機關批準,不得擅自參加地方的群眾團體,不準成立違背編制和條令、條例規定的社團和組織,不允許其他政黨和政治派別在軍隊中建立組織和開展活動。
軍隊的壹切活動都必須服從和服務於中國***產黨的綱領、路線、方針、政策,軍隊成員必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中***中央、中央軍委保持壹致,軍隊必須堅持中國***產黨對軍隊領導的壹系列根本制度,堅持在軍隊建立和開展黨的政治工作,保證黨在政治上、思想上、組織上對軍隊的領導。
中國人民解放軍從建軍開始,就逐步在部隊中建立黨的各級組織,設立黨代表和政治機關。1927年9、10月間,毛澤東率領湘贛邊界秋收起義部隊在進軍井岡山途中進行“三灣改編”,確立在連隊建立黨支部,班、排設黨小組,連以上各級設黨代表,營、團建立黨委。奠定了黨領導軍隊的組織基礎。
1929年12月,《古田會議決議》進壹步闡明堅持黨對軍隊領導的原則和重要性,提出黨在部隊的領導機關要成為“領導的中樞”,並從政治上、思想上、組織上確立了實現這壹原則的制度和措施。
1930年10月頒發的《中國工農紅軍政治工作暫行條例(草案)》,規定紅軍中的政治工作的根本任務就是要鞏固中國***產黨在紅軍中的領導。這是歷史上第壹次用條例形式規定黨對軍隊領導的原則。
1935年6月,紅軍第壹、第四方面軍會師後,中***中央、中央軍委同張國燾分裂紅軍、分裂黨的活動進行堅決鬥爭,保證了黨對紅軍的統壹領導和指揮。毛澤東在總結這壹歷史教訓時指出:“我們的原則是黨指揮槍,而決不容許槍指揮黨”。
抗日戰爭時期,針對紅軍改編為國民革命軍的新情況,中央軍委強調,必須加強黨的領導,堅決貫徹中***中央、中央軍委的命令,保證始終是***產黨的軍隊,為***產黨的路線及政策而鬥爭。
1947年2月,中***中央發出關於恢復軍隊中各級黨委制的指示,在團以上單位相繼恢復和建立了黨委制。1948年9月,中***中央又作出《關於健全黨委制》的決定。黨對軍隊的領導制度進壹步充實和完善。
中華人民***和國建立後,作為國家主要武裝力量的中國人民解放軍仍然置於黨的絕對領導之下。
1954年4月,中***中央、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頒布《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草案)》,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是中國***產黨領導的、保衛祖國、服務於人民革命鬥爭和國家建設的人民軍隊,並確定黨對軍隊領導的根本制度,是黨委統壹的集體領導下的首長分工負責制。
進入新的歷史時期以後,黨對軍隊絕對領導的原則得到更加堅定地貫徹。1982年,四項基本原則載入《中華人民***和國憲法》。這樣,用國家的根本大法再次保證了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地位。
中國人民解放軍始終置於中國***產黨的絕對領導之下,始終牢記人民軍隊的宗旨,保持人民軍隊的性質,為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作出了突出貢獻。
中國***產黨新聞網-紅色記憶: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軍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