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沒有全國性的個人破產法。《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於2021年3月1日起在深圳地區實施,是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為了規範個人破產程序,合理調整債務人、債權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促進誠信債務人經濟再生,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法律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個人破產程序,合理調整債務人、債權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促進誠信債務人經濟再生,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個人破產制度是市場經濟制度中應有的救治和退出制度,為創業失敗者重獲新生提供法治保障,有利於進壹步激發市場主體創新創業熱情,特別是在加快建設科技強國、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的新形勢下尤為重要和緊迫。
由於歷史原因,我國目前尚未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但相關試點在廣東、江蘇、浙江、山東等地已深入開展。2021年3月1日,《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正式施行,成為全國首部個人破產立法。深圳的率先探索和各地的試點實踐,為國家個人破產立法奠定了重要基礎,積累了有益經驗。
2022年5月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2022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企業破產法修改案被列入年內審議項目。個人破產制度是否納入其中?如果納入,個人破產制度該如何設計?個人破產制度從試點走向全國還要多久?壹時成為社會各界熱議的焦點。
帶著上述問題,本社記者專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原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最高人民法院咨詢委員會副主任杜萬華。
個人破產制度是整個破產制度的基礎性制度
記者:我國企業破產法於2006年通過。根據全國人大提供的數據,從2007年到2020年,我國破產案件***5.9萬余件,基本在每年兩三千件之間浮動,最少的年份只有不到2000件。而在成熟的市場環境下,通過破產程序退出的企業應該至少占10%以上,甚至30%也不為過。由此可見,我國企業破產制度實際的效果並不是太理想。您認為這是什麽原因造成的?
杜萬華:這是由於我國的破產制度並不完整、缺少個人破產這個基礎性制度造成的。缺少個人破產制度的基礎性支撐,企業破產制度取得良好效果是困難的。
中國在幾千年的歷史發展中,形成了適應破產現象的償債制度和習慣,但沒有近現代意義上的破產制度。“賣身為奴”“賣子償債”“典妻償債”“父債子償”“夫債妻還”“人死債不爛”等制度和觀念存在了上千年。這種制度是與中國幾千年以來自然經濟為基礎的生產方式和社會形態相適應的。當然,隨著社會的發展,存在於漫長的社會發展中的“賣身為奴”“賣子償債”“典妻償債”等非人道主義的因素在逐漸減弱,但由於商品經濟的落後,近代意義的個人破產制度始終未真正出現。
改革開放後,我國出現的企業破產制度不是在個人破產制度上的自然演化,而是國家根據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通過立法推進的結果,是壹種跨越式發展。
而從西方個人破產制度在破產制度中的地位和經濟社會中的作用來看,近代出現的破產制度起初就是個人破產制度。這種制度是以商品經濟為基礎的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英國女王1705年簽發的“安娜法案”,其基本內容是“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在其財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如何清償債務以及豁免債務人債務的法律規定。這種制度實質上開創了近代意義上的破產清算制度。由於這時企業法人制度尚未產生,這種破產清算制度實質上就是個人破產制度。這種個人破產制度既保護了債權人對自己債權的平等受償權,又讓本來就無法完全清償債務的債務人得以解脫,既了結了債權人與債務之間的關系,又讓“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有了重新返回社會和回歸市場的機會和可能。
從市場經濟為特征的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形成開始,破產制度就成為資本主義制度的壹個有機組成部分,它隨著資本主義制度的不斷發展而逐步完善。在個人(自然人)制度基礎上發展而來的企業法人制度的出現,讓商品經濟為基礎的市場主體制度得以發展。因此,個人破產制度是整個破產制度中的基礎性制度,企業法人破產制度是它的演進和變化。沒有破產制度對投資風險的分散,沒有它對投資積極性的保護,就沒有現代西方資本主義市場經濟。
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需要公眾觀念的改變
記者:對於個人破產,社會上普遍存在壹種擔憂,就是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後,會不會成為債務人“逃廢債”的手段?
杜萬華: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很多人會擔心大家是不是都會欠錢不還。但我認為,這壹問題可以說目前有初步解決方案:第壹,我國已建立失信名單制度,進入這壹名單後,將面臨不能乘高鐵、不能坐飛機等後果,處處受限,這壹舉措可懲戒大多數有錢卻故意不還的人;第二,隨著大數據技術的應用,還有支付體系的變化,大額交易是可跟蹤的,足以控制轉移資產的行為;第三,深圳試點建立了個人破產信息***享和公示機制,這可以有效防範與打擊利用個人破產程序來“逃廢債”的行為,大大減少信息提供、收集與處理的成本。
其實,在我國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特別需要的是公眾觀念的改變。由於我國破產制度缺乏現代破產法律文化滋潤,故而推進十分艱難。從目前來看,很多人都缺乏現代破產法律文化意識,都將市場主體陷入破產困境視為“沒本事”“敗家”“害人”等等。凡是陷入破產困境的企業家都感到極沒有面子,沮喪、自暴自棄、羞於見人。許多人都沒有意識到,陷入破產困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是壹種正常的經濟社會現象,市場主體與自然人壹樣有“生老病死”,如果已經“死亡”,那麽通過破產清算退出市場;如果是“傷病”,那麽通過申請破產保護可以得到正常的“療傷救護”。
當然,我們也必須認識到,建立了個人破產制度,肯定會有不良的債務人濫用權利,試圖通過不法逃廢個人債務獲取非法利益。因此,建立民事、行政和刑事的制裁措施,打擊不法逃廢個人債務的行為,樹立法律權威就顯得十分必要。尤其是對欺詐性破產、逃廢債、隱匿資產、轉移資產、暴力催債等行為,刑事打擊的配套舉措必須跟上。另外,還需要加大宣傳力度,鼓勵依法行權,樹立違法可恥的道德輿論氛圍,讓非法逃廢債務成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有這壹系列法律制度性措施作保障,利用個人破產制度非法逃廢個人債務的現象是完全可以遏制的,沒有必要因擔心這壹可能出現的現象而推遲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
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重要內容
記者:早在2019年,您就撰文呼籲,我國應該盡快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對經濟社會的發展都有哪些好處?
杜萬華: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任務。
首先,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重要內容。經過四十多年的努力,我國已經基本建立起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這包括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完善的物權保護制度、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市場交易保護制度,市場主體保護制度已基本建立起來。市場主體保護制度之所以叫基本完成,是因為我們已經建立了市場主體準入制度、市場主體活動的平等保護制度等,但在市場主體的退出和救濟制度方面,還存在短板,其中最重要的是破產制度還存在短板。而個人破產制度又是短板中的最短板。如果這塊短板不補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就不能叫完善,也不可能達到成熟。
其次,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保護投資者投資積極性的重要措施。我國現在擁有1.5億個市場主體,其中個體工商戶所占比重很大。如果對這些投資主體不予以破產保護,就不能解決大量就業問題,生產、消費需求難以拉動,經濟難以發展。
再次,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可以較好地維護我國公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通過個人破產制度,從社會的角度對社會成員的利益進行再平衡,防止社會的兩極分化特別是防止部分社會成員因債務過重產生的貧困化,從而維護社會的穩定。同時,該制度對解決夫妻***同債務和家庭債務相關問題,維護婚姻家庭穩定也能夠發揮很大的作用。
最後,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可以與企業法人破產制度相配合,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比如通過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使生產經營發生困難的個體工商戶,可以采用重整方式吸引投資,創新經營方式、推進技術進步、優化資源配置,推動個體工商戶、合夥等自然人主體營商環境的改善,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時機已經成熟
記者:隨著個人破產試點的推行,近年來,不斷有代表委員呼籲制定個人破產法。您認為我國出臺個人破產法的時機是否成熟?如果成熟,我國的個人破產法的立法應當如何推進?是在原企業破產法的基礎上增加個人破產的內容,還是單獨制定個人破產法?
杜萬華:當前環境下,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時機已經成熟。我個人認為,推進個人破產法的立法,可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發力:
壹是利用現行法律制度逐漸培育個人破產制度。通過特區立法方式,初步探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如廣東深圳、上海浦東、福建廈門等地已經在進行這方面的嘗試。同時充分運用現行法律,探索培育個人破產相關制度。如浙江臺州和溫州、四川、江蘇等地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算,就是這方面的積極探索。
二是加快個人破產制度的理論研究和經驗總結。目前,全國各地對個人破產制度的研究如雨後春筍,各種論壇、研討會很多。據我所知,北京、上海、廣東、福建、江蘇、浙江、山東、四川、重慶等許多地方都成立了破產法學研究會,大力推進破產法學理論研究,總結破產審判工作經驗,為破產制度創新和發展做了許多思想和理論準備。
三是積極宣傳包括個人破產法律觀念在內的破產法律文化。通過大量宣傳,讓更多的人逐漸認識到包括個人破產制度在內的破產法律制度在經濟發展、社會穩定中的重要作用,逐漸認識到傳統償債觀念的局限性,以消除對破產制度畏懼、恐懼、抵觸,增強自覺認識、領會和運用破產制度的自覺性。
四是積極推動國家立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對於個人破產法律制度的立法,我個人認為:
1.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宜早不宜晚。要以補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最短板的緊迫感,推動國家立法進程,不能因擔心目前存在的困難而裹足不前。
2.國家層面的立法宜粗不宜細。由於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是填補空缺,加之缺少實務經驗以及傳統觀念的頑固性,國家層面的立法應以先建立制度為目的,可先規定基本規則和程序,以後根據實踐情況再行補充。至於操作層面的內容,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來解決,並在實踐中逐步完善。
3.個人破產法不宜單獨立法。修改現行企業破產法時,建議將法律名稱修改為“中華人民***和國破產法”,個人破產作為其中壹章。這樣可以在壹個法律中,妥善處理好其與企業破產制度之間的相互協調、相互街接,從而減少立法上的矛盾沖突,便於實踐中實施。同時,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時,應當同時提出建立個人信用制度與之配套。具體來說,就是在破產法修改時作出原則規定即可,具體規定可另行制定。
記者:包括深圳在內的地方個人破產制度試點,為全國立法提供了重要的示範價值。您認為個人破產制度試點最終走向全國還需要多久?
杜萬華:地方個人破產制度試點的方向總體上是對的,對個人破產制度全國立法的推動作用也是值得肯定的。國家層面的個人破產制度已經呼之欲出。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2022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中,企業破產法修改案已經被列入年內審議項目。目前向社會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起草的《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稿)》,用第十四章整章的內容***24個條款規定了“自然人破產”,法律的名稱也已經修改為《中華人民***和國破產法》。因此全國性的個人破產制度也會隨之盡快落地,這是補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短板的需要。但整個制度的完善和成熟,相信還有很長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