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應采用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只能在兩種情況下采用:壹是第壹種(目錄內項目的集中采購,以及必要的耗材和配件等。,采購人需要多次采購,單次采購金額未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不適合因實施政府采購政策而淘汰供應商,如疫苗采購;並受到基礎設施、行政許可、知識產權等的限制。,供應商數量少於三家,不適合淘汰供應商。例如,在壹些地方,電信服務提供商不到三家。二是第三種適用情形(自用項目),可以確定壹個統壹的支付標準,並且為了更好地向公眾提供服務,需要所有願意接受協議條款的供應商加入政府購買服務。比如政府購買失業培訓、養老、體檢等服務時,服務對象可以持政府出具的代金券或其他證明,從入圍的供應商中自主選擇服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