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規定:
第四十四條?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竊取或以其他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第四十六條?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互聯網負責,不得設立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出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或者通訊群,不得利用互聯網發布與實施詐騙、制作或者出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信息。
第四十八條?任何個人或者組織發送的電子信息和提供的應用軟件不得帶有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播的信息。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規定:
第二十四條?網絡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絡接入和域名註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第十四條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保密,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治安管理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境外機構、組織和個人從事攻擊、入侵、幹擾、破壞等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國務院公安部門和有關部門也可以決定對該機構、組織或者個人采取凍結資產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新疆大學-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