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律師事務所的)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二)合夥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六)合夥人的收入分配和債務承擔方式...
既然有出資,有收益分配,有債務承擔,怎麽可能不是為了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