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第十壹條關於“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的規定,制定本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的任務,是保證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合理地利用自然環境,防治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為人民造成清潔適宜的生活和勞動環境,保護人民健康,促進經濟發展。第三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大氣、水、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物、野生植物、水生生物、名勝古跡、風景遊覽區、溫泉、療養區、自然保護區、生活居住區等。第四條 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是: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化害為利,依靠群眾,大家動手,保護環境,造福人民。第五條 國務院和所屬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切實做好環境保護工作;在制定發展國民經濟計劃的時候,必須對環境的保護和改善統籌安排,並認真組織實施;對已經造成的環境汙染和其他公害,必須作出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地加以解決。第六條 壹切企業、事業單位的選址、設計、建設和生產,都必須充分註意防止對環境的汙染和破壞。在進行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時,必須提出對環境影響的報告書,經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後才能進行設計;其中防止汙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各項有害物質的排放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標準。

已經對環境造成汙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應當按照誰汙染誰治理的原則,制定規劃,積極治理,或者報請主管部門批準轉產、搬遷。第七條 在老城市改造和新城市建設中,應當根據氣象、地理、水文、生態等條件,對工業區、居民區、公用設施、綠化地帶等作出環境影響評價,全面規劃,合理布局,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有計劃地建設成為現代化的清潔城市。第八條 公民對汙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檢舉和控告。被檢舉、控告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第九條 凡進入或者經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人和外國的航空器、船舶、車輛、物資、生物等,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環境保護的條例、規定。第二章 保護自然環境第十條 因地制宜地合理使用土地,改良土壤,增加植被,防止土壤侵蝕、板結、鹽堿化、沙漠化和水土流失。

開墾荒地、圍海圍湖造地、新建大中型水利工程等,必須事先做好綜合科學調查,切實采取保護和改善環境的措施,防止破壞生態系統。第十壹條 保護江、河、湖、海、水庫等水域,維持水質良好狀態。

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禁止滅絕性的捕撈和破壞。

嚴格管理和節約工業用水、農業用水和生活用水,合理開采地下水,防止水源枯竭和地面沈降。第十二條 開發礦藏資源,必須實行綜合勘探、綜合評價、綜合利用,嚴禁亂挖亂采,妥善處理尾礦礦渣,防止破壞資源和惡化自然環境。第十三條 嚴格遵守國家森林法規,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進行合理采伐,及時撫育更新,嚴禁毀林開荒、亂砍濫伐,防止森林火災。

大力植樹造林,綠化荒山荒地,綠化沙漠區和半沙漠區,綠化村莊、城鎮和工礦區。要充分利用工廠、礦區、學校、機關內外和村旁、路旁、水旁、宅旁等壹切零散空地,植樹種草,實現大地園林化。第十四條 保護和發展牧草資源。積極規劃和進行草原建設,合理放牧,保持和改善草原的再生能力,防止草原退化,嚴禁濫墾草原,防止草原火災。第十五條 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野生植物資源。按照國家規定,對於珍貴和稀有的野生動物、野生植物,嚴禁捕獵、采伐。第三章 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第十六條 積極防治工礦企業的和城市生活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垃圾、放射性物質等有害物質和噪聲、震動、惡臭等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第十七條 在城鎮生活居住區、水源保護區、名勝古跡、風景遊覽區、溫泉、療養區和自然保護區,不準建立汙染環境的企業、事業單位。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調整或者搬遷。第十八條 積極試驗和采用無汙染或少汙染的新工藝、新技術、新產品。

加強企業管理,實行文明生產,對於汙染環境的廢氣、廢水、廢渣,要實行綜合利用、化害為利;需要排放的,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標準;壹時達不到國家標準的要限期治理;逾期達不到國家標準的,要限制企業的生產規模。

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排放汙染物,要按照排放汙染物的數量和濃度,根據規定收取排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