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在被執行人全部履行法院判決並與申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刪除被執行人的失信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壹)被執行人已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執行完畢;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執行程序終結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能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者破產程序,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中止執行的失信被執行人;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止執行的。
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被執行人有本規定第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其重新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在刪除失信信息後六個月內,申請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對失信被執行人有什麽限制?
1、乘坐火車或飛機(被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和債務履行直接責任人被限制乘坐火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所有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座及以上座位、民用航空器等。)
2.賓館飯店住宿(限制其在星級以上賓館飯店、國家壹級以上酒店等高消費住宿場所住宿;限制其在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高消費場所的消費。)
3.高消費旅遊(限制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出境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與出境遊相關的其他服務;對失信被執行人在度假區或獲得旅遊等級的旅遊企業的消費實行限額控制。)
4.孩子上高收費學校(用自己的財產支付孩子上高收費私立學校是有限制的。)
5.購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限制他們支付高額保費購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產品。)
6、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等。(限制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購買非營運車輛等生活工作非必需消費行為。)
7.獲得政府補貼
8.獲得政策支持
9、擔任國企高管。
10,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11,作為壹家金融機構的高管。
12,作為社會組織負責人
13,招錄(錄用)為公務員
14,入黨
15,黨代表,NPC代表,CPPCC委員。
16,應征入伍
17,海關認證
18、財務公司的設立
19,發行債券
20.合格投資者額度
21,股權激勵
22.股票發行或上市轉讓
23、社會組織的建立
24、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主要使用財政資金。
25、參與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活動。
26、從事食品藥品、煙草、消防等行業。
27、房地產、建築企業、消防技術服務機構。
28、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平安先進單位、文明家庭、道德模範、慈善獎。
29、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榮譽
30.信貸發放
31,從事房地產交易,國有資產交易
32、國有林地的使用
33.對使用草原的限制
34、其他國有自然資源利用限制
35.離開這個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