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聯網飛速發展的時代,信息傳播的速度極其迅速。壹方面,企業可以更好地利用互聯網來推廣自己和自己的產品,大眾可以通過互聯網更方便地了解企業和產品,滿足自己的消費需求。另壹方面,網絡上關於企業的謠言也在不斷滋生蔓延,愈演愈烈。僅2015年,“臺灣省導遊稱康師傅用地溝油”、“深航空姐拍不雅照片”、“娃哈哈AD鈣奶含肉毒桿菌”等網絡謠言泛濫,給涉案企業造成了嚴重不良影響和重大損失。
壹、網絡謠言對企業的危害及其特點
通過互聯網發布和傳播的謠言信息比傳統的謠言信息更有特色、傳播範圍更廣、對企業的危害更大。
1.1傳播速度快,對企業形象有破壞性。網絡謠言通過互聯網傳播。由於傳播便捷、不受時空限制、匿名性等特點,網絡謠言的傳播速度遠遠超過傳統的人際傳播,其傳播呈幾何級數增長。在極短的時間內,如果企業不能有效控制,網絡謠言必然會越傳越多,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對企業形象造成巨大打擊。
1.2涉及面廣,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網絡上關於企業的謠言涉及生產經營的方方面面,從產品質量到售後服務,從技術更新到知識產權,從財務狀況到人事變動,從對手競爭到市場誠信,無論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哪個環節,都有可能滋生網絡謠言。這些謠言防不勝防,阻礙企業產品銷售,降低員工士氣,資金鏈斷裂,經濟利益受損,從而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甚至對企業生存發展構成威脅。
1.3混淆視聽,幹擾消費者判斷。針對企業的網絡謠言往往具有很強的迷惑性。這些謠言要麽是在現有事實基礎上誇大其詞,從整體內容上斷章取義,拼湊相關報道,要麽是借助專業知識故弄玄虛。壹些盲目追求點擊率的媒體往往疏於求證,隨意傳播這些虛假內容,使得缺乏專業知識、辨別能力較弱的消費者輕信謠言,最終使企業和產品失去消費者的信任。
二,國內企業應對網絡謠言的問題
目前,國內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在應對網絡謠言的過程中還存在以下突出問題:
2.1權威信息缺失導致謠言肆虐。美國社會學家奧爾波特曾提出壹個產生謠言的公式:謠言=信息的重要性×信息的模糊性。在傳播渠道日益發達的今天,國內壹些企業在面對網絡謠言時壹味回避和拖延,導致政府發布的權威信息稀缺,在雜音中難辨真假,最終使情況雪上加霜。
2.2企業信譽弱。很難明確音像企業的信譽是企業最寶貴的資源之壹。企業發布的信息和采取的措施能否取信於公眾,完全取決於自身的公信力。目前國內很多企業缺乏公信力,甚至觸碰底線,使得企業的公信力不斷下降,最終失去主動引導輿論的權利。
2.3拖延謠言的機會給企業造成損失。在網絡謠言傳播初期,國內企業往往避重就輕,不能及時回應澄清,導致謠言的廣泛傳播和擴散,並在此過程中不斷“潤色”,使謠言更加“真實”,最終導致無論如何辯解,都無法彌補已經在民眾心中形成的負面印象。
2.4缺乏有力的證據,難以取信於人。想要說服已經持有成見的觀眾,最好的辦法就是拿出有力的證據,讓對方得出相反的結論。然而,在國內企業應對網絡謠言的實踐中,大多只是簡單地給出結論,而缺乏相關證據的支持,導致無法取信於人,遏制謠言的傳播。
第三,企業做好應對網絡謠言的工作。
雖然網絡謠言對企業的危害很大,但其產生和傳播也遵循信息傳播規律,其處置和應對也有跡可循。
3.1完善信息發布機制,主動及時發布信息。輿論傳播有壹個“先入為主”的規律。在網絡涉企謠言發酵之初,企業內部各部門需要快速反應,快速協調,統壹信息發布口徑,暢通信息發布渠道,第壹時間發布官方權威信息,最大程度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同時,在企業日常管理中,堅持加強信息披露,增強企業透明度,盡力解決公眾對企業信息的需求與企業信息供給不足的矛盾。
3.2充分利用主流媒體傳播權威聲音。主流媒體是實現信息公開的有效渠道,是網絡謠言的“把關人”和“終結者”。企業在應對網絡謠言時,要充分利用主流媒體影響力大、公信力強的優勢,通過主流媒體大範圍、準確、高效地發布權威信息,利用信息公開遏制謠言滋生的土壤。同時,應積極邀請主流媒體參與並監督調查過程,以顯示企業的信心,回應質疑,通過主流媒體對真相的及時報道,打破網絡謠言。
3.3依靠法律武器維權,打擊網絡謠言。網絡不是虛擬世界,但它和現實世界壹樣屬於法治世界。近年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出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等。,初步形成了中國網絡信息傳播法律體系。面對網絡謠言,企業應積極拿起法律武器,運用法律手段予以打擊,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3.4加強輿論動態引導,提高針對性和有效性。企業應對網絡謠言時要做好核心問題和次要問題的分級動態引導,根據各階段謠言的發展趨勢,針對已有的和可能的公眾關切,提高輿論引導的針對性和預見性。同時,也要做好專家解讀,集中專家意見形成更權威的認知並與公眾分享,形成更統壹的主流社會認知,避免因觀點和意見多樣而造成認知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