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動產證是由國土資源部監制的不動產登記簿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
房屋所有權證是由房管部門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
2、不動產證包括證書編號和不動產權編號、有防輻射標簽;
房屋所有權證包括建房註冊和房屋所有權證號、沒有防輻射標簽;
3、房屋所有權證現已與土地使用權證合並為不動產權證書。
不動產證的歷史沿革:
1、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的引入:隨著2015年《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實施,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正式啟動;
2、房屋所有權證的替代:不動產權證書逐漸取代了原有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多證合壹;
3、信息化管理的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建立,實現了不動產登記數據的電子化、網絡化管理;
4、提高交易安全性:統壹的不動產證提高了交易的安全性,減少了因證件不統壹帶來的法律糾紛;
5、促進市場統壹: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有助於形成統壹的房地產市場,提高了市場的透明度和效率。
綜上所述,不動產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區別在於發放部門、證書內容和合並情況。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四條
國家實行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不動產登記遵循嚴格管理、穩定連續、方便群眾的原則。不動產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
《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十條
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