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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司法確認不受理的範圍

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法院不予受理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三百五十七條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壹)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

(二)不屬於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

(三)申請確認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等身份關系無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適用其他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審理的;

(五)調解協議內容涉及物權、知識產權確權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發現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應當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中需重視的問題和對策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14年通過司法確認程序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案件301件,對於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起到了良好的促進作用。西城法院經過調研發現,在這些確認案件中,部分案件存在著以下四個方面的問題,需謹慎處理:

壹、訴爭標的物存在權利瑕疵。壹類是訴爭標的物可能被查封、扣押等,如房屋可能是***有,或者可能存在權利瑕疵,如被查封等;另壹類是訴爭標的物存在其他權利人,如屬於***有情形,或者繼承確認案件中存在其他的繼承人等情形。

二、確認申請人存在身份瑕疵。壹類是可能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並非當事人本人的簽名;另壹類是當事人屬於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法表達其真實意思,其他人代其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三、雙方申請人提起虛假確認。壹類是當事人為規避法律法規而提起司法確認,從而繞過相關規定取得權利,如規避房屋限購、機動車限號等情形;另壹類是故意隱瞞重要的信息或者虛構事實,***同侵害其他案外人的合法權利。

四、屬於不適宜確認的情形。壹類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幹規定》第四條明確規定的四種提起司法確認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另壹類是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得受理的調解糾紛而受理調解的,如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禁止采用民間調解方式解決的,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解決的。

針對上述問題,西城法院提出如下對策:

壹、嚴格審查申請人的身份,確認是否屬於申請人本人的真實意思,通知雙方申請人須同時到庭,壹方當事人經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司法確認程序終結,按撤回司法確認申請處理。

經審查,調解協議有可能涉及案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當事人提供必要的證據,當事人不能提供的,裁定駁回申請。

二、嚴格審查訴爭標的物的權利狀態。及時地與其他部門進行溝通,建立長期的司法查詢機制,如與民政部門溝通查詢、房管局查詢房屋權屬狀態、銀行查詢訴爭賬戶的狀態等。

三、與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溝通座談,建立綠色通道,將調解協議不予確認的情況定期通報,既方便訴訟,完善訴訟與非訴訟的對接,也及時將存在的問題回饋,力爭在源頭避免訴訟風險。

司法確認案件的受理範圍主要包括:

人身損害賠償、債務、分家析產、贍養、撫育、撫養、繼承、相鄰關系、婚約財產、宅基地、財產權屬、合夥、農業承包合同、勞務合同、借款合同、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攬合同、租賃合同、借用合同、贈與合同等糾紛。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司法確認案件範圍:

1、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或者不屬於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

2、確認身份關系的;

3、確認收養關系的;

4、確認婚姻關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壹條經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的,由雙方當事人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壹)人民法院邀請調解組織開展先行調解的,向作出邀請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調解組織自行開展調解的,向當事人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調解協議所涉糾紛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向相應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壹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百零四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