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是壹種無形財產權,是從事智力和創造性活動後依法享有的權利。通常分為兩部分,即“工業產權”和“版權”。根據1967年在斯德哥爾摩簽署的《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規定,知識產權包括對下列知識產權的權利: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表演藝術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廣播節目;人類活動所有領域的發明;科學發現;工業產品設計;商標、服務標誌和企業名稱及標誌;停止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的不正當競爭及其他壹切因智力活動而產生的權利,壹句話,知識產權涉及人類智力創造的壹切成果。
從法律上講,知識產權有三個特征:1。地域性,即除簽訂國際公約或雙邊、多邊協議外,依據壹國法律取得的權利只能在該國領土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2、排他性或獨占性,即只有權利人才能享有,未經權利人許可,其他人不得行使權利;3、時效性,國家法律對知識產權規定了壹定的期限,期滿後權利自動終止。
為了保護智力勞動成果,促進發明創新,早在100多年前,國際上就建立了保護知識產權的制度。《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於1883年在巴黎簽署,《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於1886年在瑞士伯爾尼簽署,《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於1891年在馬德裏簽署。此外,先後簽署了《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保存海牙協定》(1925年)、《商標註冊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57年)、《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裏斯本協定》(1958年)、《專利合作條約》(1970年)、《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1989年)等。
為了促進世界範圍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加強各國和知識產權組織之間的合作,國際保護工業產權聯盟和國際保護文學作品聯盟的51個成員國於1967年7月14日在瑞典斯德哥爾摩簽署了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條約。該組織於1974年12月成為聯合國16個專門機構之壹。
20世紀80年代,中國開始逐步建立知識產權制度。1983年3月,我國實施商標法;1985年4月,專利法實施;1990年9月,《著作權法》頒布,1991年6月1日起施行。中國於1980年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85年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90年12月,中國知識產權學會成立。1992年1月17日,中美兩國政府簽署了《保護知識產權備忘錄》。到1994年5月,中國加入了保護知識產權的主要國際公約,如《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專利合作條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
2000年10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第35屆大會討論了中國和阿爾及利亞在1999年WIPO大會上提出的提案,決定自2001年起將每年4月26日定為世界知識產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