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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並詳細資料大全

企業合並亦稱 “公司合並”。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企業通過訂立合並協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資產合為壹體,組成壹個新企業的行為過程。企業合並的結果是,新企業的資產等於各個合並企業的資產總和。企業合並可分為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吸收合並,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通過訂立合並協定,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並後,其中壹個企業接收了其他企業的資產 (包括債務)後繼續存在而其他企業被解散的合並方式。在這種方式中,解散的企業稱為被合並企業,繼續存在的企業稱為續存企業。新設合並,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通過訂立合並協定,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並後,在所有企業都解散的基礎上,設立壹個新企業的合並方式。企業合並的效應,主要是最佳化資源配置、形成規模經濟、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提高經濟效益。

基本介紹 中文名 :企業合並 外文名 :business combination 結果 :報告主體的交易或事項 分為 :同壹控制下、非同壹控制企業合並 當事人 :公司本身 定義,法律特征,分類,目的,發展,西方已開發國家,國內,程式,當前問題, 定義 通過合並,合並前的多家企業的財產變成壹家企業的財產,多個法人變成壹個法人。企業合並是資本集中從而市場集中的基本形式。在日本以及歐美國家,企業合並只要不帶來壟斷弊端,就被視為合理,甚至受到政府政策的鼓勵,但可能導致壟斷的企業合並,會受到反壟斷政策的幹預。 法律特征 1.企業合並的當事人是公司本身,而非公司股東 作為壹種民事法律行為,其當事人是公司本身,而非公司股東。 2.企業合並必須依法定程式進行 企業合並 企業合並涉及相關公司股東、債權之利益,並可能關聯國有資產權屬移轉,必須依法對合並行為予以規制。對於特殊類型的企業合並,除了依法訂立合並協定以外,還要經過有關部門的批準。 3.企業合並是壹種協定行為,而非行政行為 4.企業合並中的公司類型受到限制 多數國家的公司法對於公司合並采取種類限制主義,要求只有同類責任形式的企業才可以合並。少數國家或地區采取非限制主義,不論合並公司屬何種責任形式都可以合並。 分類 1.根據中國企業合並準則中標準劃分 企業並購戰略圖 1)同壹控制下企業合並:參與合並的企業在合並前後均受同壹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控制並非暫時性的。 a.概念:參與合並的各方在合並前後均受同壹方或者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控制並非暫時性的。 b.特征: ①按照合並日取得被合並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合並方取得的凈資產賬面價值與支付的合並對價賬面價值(或發行股份面值總額)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②合並方為進行企業合並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包括為進行企業合並而支付的審計費用、評估費用、法律服務費等,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2)非同壹控制下企業合並:參與合並的企業在合並前後不受同壹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的。 概念:參與合並的各方在合並前後不受同壹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 2.根據國際準則合並前企業的市場關系 1)水平合並(也稱橫向合並,Horizontal integration)。合並企業的雙方或多方原來屬於同壹個行業,生產同類產品。 2)垂直合並(也稱縱向合並,Vertical integration)。合並企業的雙方或多方之間有原料生產、供應和加工及銷售的關系,分處於生產和流通過程的不同階段。垂直合並是大企業全面控制原料、生產、銷售的各個環節,建立垂直結合控制體系的基本手段。 3)混合合並(Conglomeration)。同時發生水平合並和垂直合並,或者合並雙方或多方是屬於沒有關聯關系產業的企業。後壹種合並,常常發生在某個行業的企業試圖進入利潤率較高的另壹個行業時,常與企業的多角化戰略相聯系。 3.根據國際準則按照法律形式 1)吸收合並(也稱兼並Merger),是指兩家或兩家以上的企業合並成壹家企業,其中壹家企業將另壹家企業或多家企業吸收進自己的企業,並以自己的名義繼續經營,而被吸收的企業在合並後喪失法人地位,解散消失。 2)創立合並(Consolidation,中國《公司法》也稱新設合並),是指幾家企業協定合並組成壹家新的企業。也就是說,經過這種形式的合並,原來的各家企業均不復存在,而由新企業經營。 3)控股合並(Acquisition of Majority Interest,簡稱Acquisition),是指壹家企業購進或取得了另壹家企業有投票表決權的股份或出資證明書,且已達到控制後者經營和財務方針的持股比例的企業合並形式。 4.根據國際準則合並的動機 1)善意合並(也稱友好合並,Friendly Merger),是指被合並公司同意合並公司提出的合並條件並承諾給予協助,故雙方高層通過協商來決定合並的具體安排,如合並方式(以現金、股票、債券或其混合等)、合並價位、人事安排、資產處置等。由於合並當事雙方均有合並意圖,而且對彼此之間情況較為熟悉,故此類合並成功率較高。這種方式的合並是以協定為基礎的,故又稱為“協定合並”。 2)惡意合並(也稱敵意合並或強迫接管合並,Hostile Merger),是指合並企業在被合並企業管理層對其合並意圖尚不知曉或持反對態度的情況下,對被合並企業強行進行合並的行為。 5.合並國際準則支付方式 1)現金合並,是指由合並方支付現金,以換取被並企業的所有權。現金合並方式可表現為用現金購買資產(Cash-for-Assets)及用現金購買股票(Cash-for-Stock) 2)股票合並,是指合並企業采取增加發行該公司的股票達到合並目的。可表現為股票換取資產(Stock -for-Assets)及用股票換取股票(Stock-for-Stock) 目的 企業間進行合並的主要動機有: 1.加快企業發展,如為了盡快擴大市場占有率; 企業合並 2.經營和生產多角化; 3.控制原材料、資源,以獲得更大的市場支配力; 4.實現規模經濟,組織大批量生產; 5.獲得稅收、金融上的好處,這種動機與政府政策和金融企業的政策有關; 6.吸收技術和經營管理能力,如為了獲得某項技術,購買掌握這項技術的企業; 7.救濟經營不善的企業; 8.便於安排人事。 發展 西方已開發國家 19世紀末以來,西方已開發國家的企業發生過四次較大的合並浪潮。 第壹次是在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 企業合並 第二次是在20世紀20年代至30年代; 第三次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主要是在20世紀60年代至70年代初; 第四次是在20世紀90年代。 國內 1.第壹次是在新中國成立後的1949-1965年 這壹時期***經歷了三個合並階段:1949-1956年,這壹時期的合並,主要是建國初期帶有社會主義改造性質的公有經濟對私營工商企業的合並;1961-1962年,行政兼並;1963-1965年,政府試辦托拉斯式的大企業。 2.第二次是在20世紀80年代以來的改革開放 其間經歷了兩個過程,壹是自發萌動的企業合並活動,二是有組織有指導的企業合並活動,這壹形式的企業合並活動較早出現在保定市、武漢市,其特點是,兩地政府按所在地區的特點,分別采取不同的行政與市場結合的協調方式實現企業合並活動。到了20世紀90年代,企業合並不僅形式多樣,而且規模空前。 到1993年底,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簡稱“中化”)、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簡稱“中信”)和首都鋼鐵總公司(簡稱“首鋼”)是三個國際經濟界公認的跨國公司,它們主要通過合並形式實現其跨國經營。如1992年11月,首鋼通過參與國際投標方式,以1.2億美元收購了秘魯鐵礦公司,組建了首鋼秘魯鐵礦有限公司,成為中國在海外投資規模最大的獨資企業。 程式 合並協定的締結 合並協定是公司合並的基礎,是參加合並的各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就合並的有關事宜如:合並的方式,存續或創立公司的組織,各方債權、債務的安排等達成的書面協定。合並協定締結後,並非即刻發生效力,必須經過股東會議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還須經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後,始生效力。因此,合並協定是壹種創刊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合並協定的通過批準 企業合並事關股東權益,必須由股東大會通過。根據中國《公司法》第38、39條和第103、106條的規定,有關企業合並屬於公司重大事項,適用特殊表決程式,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此外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並協定,必須報請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的編制 資產負債表是反映公司資產及負債狀況、股東權益的主要的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是企業合並中必須編制的報表。企業還要編制財產清單,為清晰反映公司的財產狀況,應翔實準確,做到賬實相符。 履行債權人保護程式 為保護公司的債權人利益,各國公司法都在企業合並程式中規定了債權人保護措施。即要求在作出企業合並決議後,有及時通知或公告債權人的義務。在法定的期限內,債權人有權對企業的合並提出異議。企業對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債權人必須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逾期未提出異議的,則視為對企業合並的默認。 企業合並 辦理合並登記 合並登記依照合並中不同公司的生滅變化經可分為三種情況辦理工商登記: 1.設立登記。企業設立登記是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前提,非經設立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不得從事商業活動。 2.變更登記。存續企業合並並行為的完成,使其股東、公司章程、資本結構均發生了重大變化,需辦理變更登記。 3.註銷登記。無論新設合並、吸收合並都必須導致其中壹方或多方當事公司主體資格的消滅。這也是中國《公司法》第109條規定法定解散的情形之壹,因此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當前問題 (壹)立法上存在著漏洞 規範有序的企業合並需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規作為配套。雖然企業合並在我國已經有相當壹段時間的歷史,在現階段更是成了國有企業改革的壹項重要措施。但是關於企業合並的法律法規依然很不健全。現行有關合並的立法對合並的很多制度沒有做出規定,有關合並的許多規定只是散見於《公司法》、《破產法》等法律法規之中。如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集體企業條例等對合並的形式、合並的效力、合並的具體程式、合並的債權人的保護等重要的制度未做出規定。就是對合並規定較多的公司法,也缺乏對壹些主要問題的規定,例如合並契約、合並中異議股東的保護、合並對價與合並支付金、簡易合並等。此外,我國至今還沒有反壟斷立法,很難防止在合並中壟斷問題的產生。 (二)立法不統壹甚至相互矛盾 在我國,企業按照不同的類型分別使用不同的企業立法。而企業合並立法又含在相應企業立法中,這就造成了企業合並分別立法。這種分別立法缺乏協調,造成不統壹,甚至相互矛盾。這種混亂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企業合並的概念、形式的差異。公司法規,公司合並形式為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吸收合並中,壹方公司解散,另壹方公司存續;新設合並中,合並各方解散。適用於非公司制國有企業的部門檔案《關於企業兼並的暫行辦法》中則規定,企業兼並“是指壹個企業購買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失去法人資格或者改變法人實體的壹種行為。”顯然這裏的“兼並”除了公司法規定的兩種合並外,還包括吸收合並的內容。另外該《暫行辦法》還規定企業兼並包括承擔債務式、購買式、吸收股份式、控股式等五種形式。立法對合並性質、形式的不同規定,使人們對合並的理解產生歧義,導致了合並事務中契約條款概念的模糊。(2)企業合並的決定、審批規定的差異等。有些規定缺乏合理性。從平衡合並有關利害關系人利益,兼顧公平與效率的原則考慮,現行涉及合並的主要法律——公司法的有些規定尚有不合理因素。例如,關於平衡股東之間的利益,壹是沒有簡易合並的規定,這不利於對多數股東的保護和合並的效率的提高;二是沒有保護異議股東(即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的規定,這又不利於對少數股東的保護和合並公平的原則。又如,關於債權的保護程式,規定了過於繁瑣的合並公司公告程式和過於嚴格的債權人異議效力,這不利於合理平衡債權人和股東的利益,也不利合並的邊界和效率。 (三)市場不完善,中介機構不發達,政府的行政幹預過多,企業合並機制難以真正發揮作用 企業合並中,壹些政府行為是必要的。因為在現行體制下,許多行為完全由企業自己完成還缺少相應的機制,政府可以在壹定程度上推動企業合並。但是,目前企業合並中政府盲目幹預過多,壹些企業主管部門強制企業合並,“拉郎配”,這嚴重違反了企業合並的基本經濟規律。造成這種局面的壹個原因就在於企業產權交易市場不健全。企業合並時以市場為依托進行的,其本身也是資本運動。沒有發達開放的產權交易市場和資本市場,企業合並必然十分困難。同時,中介機構對於企業合並也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企業兼並通常需要有業務水平高的中介機構介入,為兼並雙方提供信息和咨詢,牽線搭橋,提供資金支持。我國目前在企業合並中中介機構的參與十分有限,主要表現在:信息量少,咨詢服務功能不強;人員業務素質低;中介機構的主要業務局限在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和法律咨詢上。針對此現狀,應當加大力度完善產權交易市場、資本市場,培育和發展中介機構,確保企業合並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