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日,《信托公司管理辦法》正式實施,明確規定信托公司應實施凈資本管理。為落實該規定,建立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加強信托公司風險監管,銀監會結合信托公司監管實踐並借鑒境外成熟市場的做法,經過多次征求意見和修改完善,制定了《辦法》。
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以美國為代表的境外成熟市場監管當局深刻認識到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管對投行類金融機構風險控制的重要性。隨著我國信托業的發展、信托公司業務模式的調整和創新業務的開展,信托監管急需建立壹個能綜合反映信托公司潛在風險的、有效的風險監管體系,《辦法》的制定滿足了這種迫切需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壹、凈資本管理將彌補信托監管工具的不足
《信托公司管理辦法》頒布以來,信托業管理資產規模快速擴張,從2007年初的3606億元發展到2009年底的2萬億元,三年實現6倍的增長。2010年,信托公司(不含正在重組和剛開業的公司)平均管理的資產規模約為400億元,個別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資產規模已經達到凈資產的50倍以上。與此同時,部分信托公司的內控和風險管理能力並沒有及時跟上,單體信托項目風險時有發生。為有效控制信托公司的盲目擴張,防範風險,需要更有效的監管工具來彌補監管手段的不足,即通過實施凈資本監管進行必要的約束。
二、《辦法》的出臺將推動信托公司建立並完善內部風險預警和控制機制
通過對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動態監控、定期敏感性分析和壓力測試等手段,有效控制風險。通過凈資本監管有效落實監管意圖,可引導信托公司根據自身特點進行差異化選擇與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