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壹元至五十元;
4、財產案件,根據有爭議的價格或金額,按下列比例處理:不足1000元的,各付50元;超過壹千元至五萬元的,按百分之四支付;超過五萬元至十萬元的,按百分之三支付;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的,按百分之二支付;超過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按1.5%繳納;超過五十萬元至壹百萬元的,按百分之壹繳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5、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和商標權的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壹百元;爭議金額按照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支付。
6.行政案件按下列標準交納: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元至三十元;專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四百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壹百元。爭議金額按照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支付。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五十元。破產案件按照破產企業財產總值和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算,減半繳納,但最高不超過654.38+萬元。
7.原告提出兩項以上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需要合並審理的,應當按照不同的訴訟請求分別計算收取案件受理費。
8.財產案件請求的數額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按照人民法院核定的實際爭議數額計算收取案件受理費。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交納:1。金額不超過1,000元的,每件支付50元;2.超過1萬元至1萬元的部分,按2.5%繳納;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繳納;7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繳納;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9.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繳納;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支付0.5%。(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賠付: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3.每起對方非財產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交納: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三)、(六)項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具體支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