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國家主管市場監督和市場行政執法的職能部門,國家賦予其主要職責是:
1、研究制訂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發布工商行政管理的規章制度。
2、主管全國工商企業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個人的登記註冊工作,核發有關證照,依法確認其企業法人資格或合法經營地位。依法監督檢查登記註冊單位的登記註冊行為。依法核定登記註冊單位的名稱。
3、依法監督檢查市場主體的交易活動,查處壟斷和不正當競爭、侵犯消費者權益和其他市場交易違法、違章案件。依法或經國務院授權,組織開展全國性的市場監督與行政執法活動。
4、依法監督管理經濟合同,指導合同仲裁機構的工作。
5、依法對國內外商標申請實行統壹註冊和管理,認定馳名商標,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認可商標代理機構並指導其工作。依法對商標評審案件作出終局決定或裁定。
6、監督管理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參與監督管理金融、勞動力、房地產、技術、信息等生產要素市場和期貨市場。參與市場體系的培育、發展,參與論證、規劃全國市場布局,開展各類交易市場登記及統計工作。
7、依法監督管理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和私營企業,規範其經營行為,引導個體、私營經濟健康發展。依法監督管理廣告發布與廣告經營活動。指導廣告業發展。完成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以上職責可以概括為:企業法人登記管理;個體、私營經濟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商標監督管理;廣告監督管理;經濟合同管理;公平交易執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職能機構,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行政轄區內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對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其業務工作接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監督與指導。
市(含地、州,下同)、縣(含縣級市、市轄區、自治縣、旗、自治旗、礦區、林區、特區,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職能機構,負責本行政轄區內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對同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並報告工作,業務工作接受上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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