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詢函又稱詢證函,是指審計人員為印證被審計單位會計記錄所載事項而向第三者發函詢證的壹種方法。
詳細內容:
註意
1、分清銀行余額的詢證和銀行發生額的詢證。余額是某壹截止時點之前所有發生額的最終結果,通過詢證銀行余額可以證實截止某壹時點的銀行余額是否真實存在。發生額是業務發生時的原始記錄,通過詢證銀行發生額可以證實某壹筆銀行業務是否真實發生。
如在驗證投資人以貨幣資金投資時銀行詢證函就是對銀行發生額的詢證。在對資產負債表所列銀行存款項目審計時銀行詢證函就是對銀行余額的詢證。
2、正確簽章。發函方應該簽署公章。復函方應根據實際情況分別在“數據證明無誤”、“數據不符及需加說明事項”簽署單位公章,並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蓋章。不能以單位內部機構公章代替單位公章。
3、如實填寫,及時回復。發函方應根據本單位賬簿記錄如實填寫,作為復函方的金融機構應根據原始記錄核對,按銀行詢證函項目逐壹填寫,填寫完畢後及時回復至會計師事務所,並按有關規定向發函方收取詢證費用。
4、註意銀行詢證範圍。銀行詢證不僅包括某壹截止時點有余額的銀行,還包括存款、借款、托管證券、應付票據已結清的帳戶。因為有可能存款帳戶已結清,但仍有銀行借款或其他負債存在;也有可能借款帳戶已結清,但仍有未付利息。
5、詢證程序要恰當。註冊會計師寫好詢證函交給被審計單位蓋章後,應親自將詢證函寄出,不可將詢證函交給客戶,從客戶取得詢證函回函要評估回函的可靠性,不可粗心大意。
6、詢證工作底稿要齊備。銀行詢證的名單、寄發詢證函的郵費單據復印件、到銀行實地詢證的工作記錄等工作底稿要齊備,附於銀行有關項目審定表下。正確運用銀行詢證函對於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證銀行有關項目的真實性完整性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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