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或超市屬於公共場所,商家出售的商品不涉及商業秘密。消費者對商品拍照不存在泄露商業秘密或侵犯隱私的行為,商家要求消費者“禁止拍照”也沒有法律依據。但如果為了利益或者拍照後損害商家利益,則涉嫌違法。
如果攝影師記錄了商家的店鋪陳設、布局、設計理念等知識產權。,可能涉嫌侵犯被拍商家的知識產權,但沒有法律規定商家有權限制或剝奪他人拍攝公開展示的商品。
而商場或超市中“本商場禁止拍照”的條款,如“為保護商場裝修設計的著作權”並無問題,但不附加任何條件禁止消費者拍照,則是“霸王條款”。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
第十壹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第十二條消費者有權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
第十三條消費者享有獲得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的權利。
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第十四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的權利。
第十五條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進行監督的權利。
煙臺新聞水母。com-究竟是“霸王條款”還是追究商場禁止拍照的權利存在爭議。